《限期拆除通知書》——事實依據不可少!法定程序不可少!

《限期拆除通知書》——事實依據不可少!法定程序不可少!

案件事實

1990年,東川**潤滑油加工廠與西*市城東區**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場地房屋建廠。2005年東川**潤滑油加工廠變更名稱為西***潤滑油廠,即本案原告的名稱。原告在經營過程中對房屋進行過翻修翻建。

2017年6月30日,被告城東建設局向原告作出《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當日向原告送達。主要內容為:經查,**潤滑油廠於2017年6月30日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福*巷27號進行空地建房的行為,面積67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屬違法建築,現依法通知你單位於三日內自行拆除。限期內未拆除的,將強制拆除。並告知了如不服本決定,可申請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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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原告的銷售主管楊*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向被告寫下了一份《保證書》,隨後,原告自行對其部分房屋建築物進行了拆除。之後原告就拆遷補償事項找被告協商未果,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認為原告存在違法建築,向原告發出《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尚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因而被告的行為應當屬於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可見,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包括向原告發出行政事先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陳述、申辯等權利。如果當事人不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複核后,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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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在認定原告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時,僅對原告發出了《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而未履行上述相關法定程序。被告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未遵循法定程序)

此外,被告認為原告存在違法建築,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前,應當事先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審核原告房屋的相關情況,才能認定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並向原告告知違法的事實理由。而不能憑事後原告書寫的保證書來說明房屋屬於違法建築。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並未提交認定原告房屋為違法建築的相關證據材料,無法證明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西*市城東區建設局於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

案件評析

在這一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提出了很重要的兩點要求。一是認定違章建築需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二是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事實充分」意味著行政部門不能亂扣「違建」的帽子,而應該事先了解情況,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仔細審核房屋具體情況。而「程序合法」則意味著行政部門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其行政行為即違法。

知識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可見,針對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是法律允許的,那麼強制拆除應該遵循什麼樣的程序呢?

《行政強製法》第35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強製法》第36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

《行政強製法》第37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看出,針對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行政部門同樣應該遵循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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