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你身邊是個危害嗎?

精神病(psychosis)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

精神病的危害

被害妄想:這是所有精神病人最常見的癥狀之一,多數病人採取忍耐、逃避的態度,少數病人也會「先下手為強」,對他的「假想敵」主動攻擊。對此,最重要的是弄清病人的妄想對象,即:病人認為是誰要害他。如果病人的妄想對象是某個家裡人,則應盡量讓這位家屬遠離病人,至少不要讓他與病人單獨在一起。

抑鬱情緒:精神病病人在疾病的不同時期,可能出現情緒低落,甚至悲觀厭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相當一部分自殺成功的病人,是在疾病的恢復期實施自殺行為的。病人在精神病癥狀消除以後,因自己的病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不能正確對待升學、就業、婚姻等現實問題,感到走投無路,因此選擇了輕生。對此,家屬一定要防患於未然,要儘早發現病人的心理困擾,及時疏導。

極度興奮:病人的精神癥狀表現為嚴重的思維紊亂、言語雜亂無章、行為缺乏目的性,這類病人也可能出現自傷或傷人毀物。由於病人的興奮躁動是持續性的,家屬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一般比較容易防範。家屬要保管好家裡的刀、剪、火、煤氣等危險物品,但最根本的辦法,是使用大劑量的、具有強烈鎮靜作用的藥物來控制病人的興奮。

葯源性焦慮:抗精神病葯的副作用之一是可能引起病人莫名的焦躁不安、手足無措,並伴有心慌、出汗、恐懼等。這些表現多是發作性的,多數發生在下午到傍晚時分,也有的病人在打長效針以後的2到3天內出現上述表現。這種時間上的規律性,有助於家屬判斷病人的焦慮情緒是否由於藥物所致。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來履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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