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開發票能所得稅前扣除嗎?

不知何故,自7月21日後,我發表的所有文章頭條都不予收錄,我再隨便寫幾句試試能不能發文了?

在稅務工作中,對於未取得合規發票的成本、費用,能通過補開發票的方式實現所得稅前扣除嗎?

筆者認為是可以的,主要規定有兩個:

一。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期內補開發票可以當期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期以後補開發票可以追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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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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