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與青苗法

文/周啟

從王安石變法至今已過去將近一千年,在這一千年之中,圍繞王安石變法這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歷代人們對王安石的評價褒貶不一。「金陵亦非常人,...質樸儉素,終身好學,不以官職為意」、「平生行止無一涴」、「視富貴如浮雲,不溺於財利酒色,一世之偉人也」‚、「介甫文章節義過人處甚多,但性不曉事而喜遂非,致忠直疏遠,饞佞輻輳,敗壞制度,以至於此」ƒ、「王安石為古今第一小人...安石之姦邪,合莽、操、懿、溫為一人者也」4,古往今來,對王安石及其變法爭論不休,但爭論最多的,無外乎其中兩項變法,即青苗法和免役法,在這裡我主要談談我對青苗法的一點認識,並從青苗法產生之緣由,其推行的目的,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結果等幾個方面對其進行簡要分析並作出些許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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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熙寧二年,王安石拜參知政事著手進行變法,首先推行的法令就是青苗法。

「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5

說到青苗法就不得不提常平倉,常平倉在宋初即已設立,其沿襲隋唐舊制以調節谷價,但在推行過程中由於多方面原因,致使最終徒有虛名。首先宋朝「三冗」,經常由於各種開支挪用常平倉糧食;再則常平倉設置少,且主要集中在州首府,對於偏遠鄉鎮地區無所幫助,而且買賣量也少,無法抵制那些富商大賈;最重要的一個弊端則是多方插手,效率底下,常平倉直屬中央司農寺,但財政撥款在「三司」,而直接管理運行則在地方,因而最終常平倉無助於解決農民疾苦,民間「高利貸」仍舊猖獗,針對日益嚴峻的土地兼并的問題,這才有了王安石的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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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谷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6

早在王安石任鄞縣縣令時他就已經有了這個設想,在結合李參在陝西推行的青苗條例的經驗,最終改革常平倉,推行青苗法,在此之前,他由點及面,由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推廣到全國,並專門設置常平案實行,力圖解決原先的效率低下的問題,王安石的預定構想是「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7。由此看來,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初衷是好的,前期準備工作也是沒問題的,並且他也是結合了北宋王朝當時的實際,以解決問題而出發的,因而問題很有可能就是出在了其運行的過程當中。

起初,儘管由於青苗法一年放貸兩次,每次收息百分之二十,相當於一年交息百分之四十,在今天看來是很大一筆,但在當時,相對於大地主「高利貸」百分之一百,兩百乃至三百來說要輕很多,並且其實際運行中利率也並非如此之高,只是在30%上下波動,因此在剛開始人民還是擁護的。

馬永卿《元成語錄》卷上四庫影印本

‚2黃庭堅《豫章黃先生文集》卷三十《跋王荊公禪簡》四部叢刊本

ƒ3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74元佑元年四月葵己條引司馬光語,中華書局點校本

4(明)楊慎《升庵集》卷51

5《宋史》卷三十《王安石傳》中華書局第10544

6《宋史》卷三十《王安石傳》中華書局第10541

7《宋史·食貨志

「方今小民匱乏,十室八九。應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勝計」1

「皆便之,無不善者」2,

「自散苗以來......農民憧憧來往於州縣」3

但在青苗法推行過程之中主要產生了三個問題,就是強攤強收、收取利息以及用青苗法來考核官員的政績,這些在當時司馬光、歐陽修以及韓琦蘇轍等人都曾提出過,但王安石未能聽從他們的建議,而且他可能過高地評估了當時農民的生產能力,而且每年官員為了政績,不管農民能否還得上貸,幾乎大都是強攤下去,宋朝實行五等戶制,三等以上往往是不需要貸的,而四五等農民則需要貸,「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壠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礪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4,但最後的結果是必須貸,必須還,以至後來有些農民不得不再去找地主借「高利貸」,受雙重剝削。漆俠先生在《王安石變法》一書中寫道:

「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元豐三年青苗錢13186114貫石匹兩,四年為13837736,六年為11037772,而這時期戶數已達兩千萬,放出的青苗錢即使全按五等戶的一貫或一貫五百計算,亦遠不敷分配,這就清楚的表明,青苗法還遠不能制止高利貸活動」5

馬克思曾說過「高利貸的制度是成為了資本主義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6,高利貸向前發展就會出現貨幣生產,最後出現銀行業,但由於包括王安石在內的改革派受中國古代傳統的重農抑商影響,極力扼殺商業萌芽,使其畸形發展成為一個怪胎,青苗法最後有違初衷、變異,最後消歇、廢止是歷史的必然,而非王安石所能改變的,王安石在當時是想改革變法,富國強兵,但又無法從根本上觸及大地主的利益,為此只能走上以犧牲下層普通農民利益為代價的改革道路。

0漆俠《王安石變法》河北人民出版社第335

1《都官集》卷五《奏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狀》

2《長編》卷二一〇熙寧三年夏四月己卯

3畢仲游《西台集》卷五《青苗議》

4《長編》卷三六二元豐八年十二月丙寅

5漆俠《王安石變法》河北人民出版社127-128

6《馬克思選集》

7摘抄自漆俠《王安石變法》河北人民出版社21-29

從上表我們發現到宋仁宗時期北宋社會中的三冗問題、土地兼并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在仁宗慶曆年間,以范仲淹、歐陽修為首的改革派所引導的轟轟烈烈的慶曆新政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即被扼殺,但社會亟需改革,人心思改,這時有這個能力的人只有王安石,當時王安石可謂深孚眾望,「介甫不起則已,起則太平可立致,生民必被其澤」1

至此王安石當政,主導變法,而經濟是基礎,國庫充實才能推行其他變法,青苗法赫然就在推行之列,我此前也已強調,王安石是想幫助農民擺脫大地主的剝削,從王安石的言行家教之中我們不難發現,雖然王安石的變法思想主要來自法家,他推崇吳起、商鞅,但對儒家特別是孟子的「仁政」思想極為推崇,他曾說過:「他日若能窺孟子,終身何敢望韓公」2,而且其父王益為人正直,執法嚴明,為百姓做了許多好事,造福一方,其父對其影響頗大,王安石21歲中進士,違背宋朝「三年一遷」的舊制,屢辭京官,為地方官28年,有良好的政績,得百姓擁護,這些都說明王安石是體恤下層勞苦民眾的,青苗法最後推行失敗主要是官僚體制和封建時代的局限性所導致的,並不是王安石的錯,他只是一個時代的犧牲品,當時北宋社會已經到了一個不得不改的地步,沒有王安石,也會有其他人來進行變法,但結局可能都會是一樣,但總的來說,這都是進步的,漆俠先生曾說過:「王安石變法的失敗,無疑是歷史上一個進步力量的失敗,雖然以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的進步程度是極為有限的」3

青苗法雖然在推行過程中逐漸遠離其初衷,但最終還是發揮了一定作用,並不是像某些記載和反對派他們說的一無是處,青苗法雖然也剝削了農民,但相對於大地主還是較輕的,它緩解了北宋中期的錢荒,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神宗死後,哲宗即位,廢除王安石的新法,哲宗六年當時御史中丞曾說過這一番話:

「……然比歲以來,物力凋敝,甚於熙寧元豐之間,至人心復思青苗之法行而不可得……舊法雖未盡善,逐年猶有前貨千百萬貫流布民間……」4

青苗法到底如何我們無法下定論,畢竟歷代史家記載曲筆過多,真偽難辨,但對於王安石變法,變法雖最終失敗,但這並不是王安石的失敗,在我眼裡,王安石是成功的,至少他在有生之年能夠領導這一場可謂是中古世界最偉大的變法,在中國可謂空前絕後,直到900多年後的康梁維新變法,中國幾無變法,王安石那三句「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真是震撼人心,他從熙寧元年拜參知政事主持變法到熙寧九年第二次罷相,苦苦支撐變法長達九年,這相對於范仲淹歐陽修他們可謂奇迹,雖說改革家沒有一個好下場,但王安石至少壽終正寢,他也看不到其後近千年人們對他的褒貶,所以他又是成功和幸運的。而且在安石罷相之後元豐年間,神宗繼續推行新法已逐步遠離王安石的本意,這也不能怪王安石,而且王安石第二度起用為宰相之時,神宗與他的關係已經變得微妙,「王安石再相,上意頗厭之,事多不從。安石對所厚嘆曰:『只從得五分時也得也』」5,我認為後期變法的漏洞也與其偏離王安石本意有關,只是宋神宗的意志體現,「元豐年間新法的變質,只是由於宋神宗不肯背離其乃祖乃宗所訂立的家法之故」6,這與王安石無關,時代局限使其能力未能最大程度的施展。

1司馬光:《與王介甫書》

2李壁:《王荊公詩箋注》卷三三《奉酬永叔見贈》

3漆俠《王安石變法》河北人民出版社第256

4《長編》卷四六元祐六年七月辛巳

5呂本中《雜記》

6鄧廣銘、漆俠《多學科學術講座叢書12兩宋政治經濟問題》知識出版社1988版第33

總之,青苗法沒有錯,王安石也沒有錯,錯的是那個時代,錯的是那個官僚體制,錯的是宋朝的家法,去執行經濟命令的是官員而不是經濟學家這必然產生問題,而如果中國體制像西方一樣,可能真的會像馬克思所說的經濟發展規律一樣發展成為資本主義,這也是某些學者認為資本主義萌芽產生在宋朝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它最終只能畸形發展,成為經濟體制下的一個附屬品而不是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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