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震波碎石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患者王四因『腰痛1月余,加重1天』於2015年7月13日至XX醫院就診,行B超檢查示左輸尿管結石,先後給予兩次體外震波碎石治療,為求進一步治療於2015年8月8日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行CT及IVP檢查明確左輸尿管狹窄診斷,在靜脈麻醉下行左輸尿管鏡檢查術,見輸尿管狹窄明顯。後於XX省立醫院行左腎穿刺造瘺術、左輸尿管狹窄段切除+膀胱再植術,目前結合手術記錄檢見證實左輸尿管狹窄明顯,現仍需左側輸尿管雙『J』管植入擴張治療。

【原告認為】

XX醫院對原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並認為被告的醫務人員無相關醫療資質,應負完全責任。

【被告認為】

原告病史和B超結果初步診斷『左腎輸尿管中斷結石』是正確的,其院及主治醫師均具有醫療資質,不存在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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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情況】

XX市XX司法鑒定所受原審法院委託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XX醫院對王四的醫療行為存在的過錯及參與度:1、診斷問題:王四於2013年2月13日,因腰痛1月余,加重1天,就診於XX醫院,B超示:左輸尿管結石。初步診斷為『左側輸尿管狹窄、左腎積水、腎周積液(左)』。因此,XX醫院診斷為『左腎輸尿管中段結石』與病情不符,存在診斷上的過錯。2、治療問題:XX醫院初步診斷為『左腎輸尿管中段結石』,分別兩次進行體外衝擊波碎石。由於左腎輸尿管中段不存在結石,因此對左腎輸尿管中段結石』進行體外衝擊波碎石的治療欠妥,且兩次體外衝擊波碎石間隔時間較短等,存在治療上的過錯。3、其他過失:檢查不到位,如沒有進行尿常規檢查;未檢查肝腎功能;未測定出凝血時間、血小板計數;未進行尿路平片KUB+靜脈尿路造影IVP檢查等;術前告知不全,進行了2次體外衝擊波碎石術,但只告知1次;門診病曆書寫不符合《病曆書寫規範》的要求。綜上所述分析如下:輸尿管梗阻是輸尿管病變,如輸尿管結石、腫瘤、狹窄、外傷等引起輸尿管管腔發生梗阻……輸尿管中上段梗阻最常見的原因是腎於輸尿管連接處先天性病變,如狹窄、異位血管和纖維束等,可以引起腎積水;後天性疾病多見於結石、結核等。由於XX醫院在未明確診斷『左腎輸尿管中段結石』的情況下進行2次體外衝擊波碎石,因輸尿管狹窄,對其進行體外衝擊波碎石,一是延誤了狹窄的治療,二是加重了狹窄處的損傷,導致左側輸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腎、輸尿管上段積水。但左側輸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腎及輸尿管上段積水主要是左側輸尿管中段狹窄所引起,醫方診療過錯是引起左側輸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腎及輸尿管上段積水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過錯參與度擬為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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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

被告XX醫院對原告王四的診療過程中在未明確診斷『左側輸尿管狹窄、左腎積水、腎周積液(左)』的情況下進行2次體外衝擊波碎石,因輸尿管狹窄,對其進行體外衝擊波碎石,以致延誤了狹窄的治療,加重了狹窄處的損傷,導致左側輸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腎、輸尿管上段積水。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16%--44%過錯參與度,判決被告XX醫院按30%的比例對原告王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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