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躁狂發作的診斷標準

輕躁狂的人情緒持續高漲,自覺體力和精力旺盛,愛交際、話多、興趣盎然,覺得自己很有價值,自負自傲,感覺對生活和未來充滿希望與陽光,覺得活著充滿了美妙的體驗和非凡的意義、思維奔逸、莫名的自信、誇大甚至伴有妄想。

但並非所有以上的癥狀都是輕躁狂,要診斷為輕躁狂是需要符合如下的一些診斷標準的

一、患有輕躁狂的人在至少連續四天的時間內,幾乎每一天的大部分時間裡,有明顯異常的、持續性的高漲、擴張或心境易激惹,或異常的、持續性的活動增多或精力旺盛。

二、在心境障礙、精力旺盛或活動增加的時期內,存在3項或者更多以下的癥狀(如果心境僅僅是易激惹,則為4項),並持續性地表現出與平常行為相比明顯的變化,且達到顯著的程度。

1、自尊心膨脹或者誇大。

2、睡眠的需求減少(例如,僅僅睡了3小時,就感到休息好了)。

3、比平時更健談或有持續講話的壓力感。

4、意念飄忽或主觀感受到思維奔逸。

5、自我報告或被觀察到的隨境轉移(即,注意力太容易被不重要或無關的外界刺激所吸引。)

6、有目標的活動增多(工作或上學時的社交,或性生活)或精神運動性激越。

7、多度地參與那些結果痛苦的可能性高的活動(例如,無節制的購物,輕率的性行為,愚蠢的商業投資)。

三、這種輕躁狂發作與明確的功能的改變有關,個體無癥狀時沒有這種情況。

四、這種心境障礙和功能的改變可以明顯地被他人觀察到。

五、這種發作沒有嚴重到足以導致顯著的社交或職業功能的損害或必須住院治療。如果存在精神病性特徵,根據定義,則為躁狂發作。

六、這種發作不能歸因於某種物質(例如,濫用的毒品、藥物、其他治療)的生理效應。

註:由抗抑鬱治療(例如,藥物、電抽搐療法)引起的完整的輕躁狂發作,持續存在的全部癥狀超過了使用的治療的生理效應,這對於輕躁狂發作而言是足夠的證據。然而,需要謹慎的是,對於自尊心膨脹(或誇大)及睡眠需要減少這兩項癥狀(有其是適用抗抑鬱藥物后出現的易激惹的增加、急躁或激動)不足以做出輕躁狂發作的診斷。

資料來源DS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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