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複查申請須知

一、信訪人申請複查應遞交的書面材料


  (一)、信訪人向辦理機關提出的投訴請求;

  (二)、辦理機關的答覆意見書;

  (三)、信訪人的複查申請(不服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意見應具體,並應說明理由);複查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戶籍地、居住地等),具體複查請求及理由,申請人簽名和日期,最後應寫明隨申請提交材料的目錄清單。複查申請應字跡工整、清晰,內容真實、準確。

  (四)、支持信訪人複查請求的相關證據。  

二、複查的一般程序

  (一)、初步審查申請及相關材料,並於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初審的內容是:申請複查的事項是否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申請是否在法定時限內提出,複查申請是否符合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經過初審,對符合要求的應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要求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因材料不全而暫定不予受理的,應將申請材料退回,並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請其備齊材料再提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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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查申請受理后,將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出具書面複查意見書,及時通過各種有效方式送達信訪人。

運營人員: 王躍 MZ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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