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訂金為何不全退?

汽車銷售問題

曾先生通過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推介,交付了3000元買車訂金。兩個月後消費者因故無法買車,不能履行訂金協議。他通過微信與銷售人員協商,對方稱最多退還2300元,並要求消費者將收據及汽車銷售合同一同寄回公司,收到后將於當天或轉天把退款打到消費者賬戶。消費者同意按照其要求辦理。之後銷售人員又提出新條件,要求消費者給其個人轉賬700元后,公司再退3000元。銷售人員的做法令消費者費解,便投訴至消協請求調解。經調解,汽車銷售公司及時退還消費者繳納的訂金3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購車訂金能否退回?

律師解答:律師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要明確消費者在購車時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消費者交的是定金,不買車的行為屬於違約,定金被給予方是沒有返還義務的,即4S店是不會返還給消費者定金的,訴訟法院也不會支持。如果像該事件中曾先生一樣交的是訂金,訂金是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也就是說他交的訂金應該是可以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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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行為欠規範

律師說,不可否認,在一些銷售行業中確實存在銷售人員不規範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但是作為商家在其服務的標準中對銷售人員行為規範也應該有所要求,如果是因為銷售人員行為不規範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那麼消費者是有權進行投訴或要求賠償的,而商家自然要為自己「不規範」的行為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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