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說NO!

導讀:前兩天有一則新聞「浙江一女白領家暴博士老公:他不反抗 我已打習慣了」,對於家暴相信大家不陌生,根據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

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王某與林某登記結婚。2009年生下一個女兒花花。婚後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並多次發生毆打現象。於2013年分居至今。在2012年,林某寫下保證書,載明:茲保證再也不打王某,否則女兒和房產歸王某所有。2014年7月26日,當地派出所接到王某報警后趕到雙方住所地,發現其被林某打傷。王某以林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訴訟過程中王某提供證人出庭證明林某曾多次毆打自己,他們的女兒也對法官表示不喜歡爸爸,原因是爸爸經常毆打媽媽和自己。訴訟中王某還提供了醫院病歷和照片證明金某存在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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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提供的病歷、照片、保證書,證人證言、女兒的證言以及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林某對王某多次進行毆打,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最終判決離婚。因林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施家庭暴力,過錯較大,雙方的共同財產,王某分得70%,林某分得30%。

點評

家庭暴力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實施家庭暴力的,如調解無效則應判決准予離婚。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取證比較困難,上訴案件中,好在王某收集的證據比較充分。因此,在受到家庭暴力時一定要保留好證據,如醫院病歷、照片或對方悔過書等,近親屬尤其是子女的證言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重要證據形式。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毆打配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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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暴力離婚的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可見,在認定家庭暴力時,不能局限於身體上的實際接觸和傷害行為,還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為都會發生身體接觸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為都會造成身體的傷害的,如果僅僅是沒有發生身體接觸和造成身體傷害,就不認為是暴力的話,那麼就會放縱行為人肆意妄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濟,法律就無法實現正義。

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都是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因為通常情況下施暴者是不會同意離婚的。

(一)因家暴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凡是能證明家暴的證據都可以向法庭出示,例如,證人證言、報警記錄、醫院診斷治療憑據、錄音視頻、家暴過後施暴者悔過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另外,如果受害人曾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單位等反映過家暴問題,相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二)離婚時受害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或是在財產分割上多分一些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情形之一,施暴方為過錯方,受害方為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即不論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離婚訴訟時或應訴時提出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也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對方有過錯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涉及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況。《婚姻法》第47條有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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