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強制扣划存款

2014年7月,開封市的王某駕駛機動車在山城區某地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因事故造成損失5萬餘元,山城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46000餘元,王某承擔7000餘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王某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均在外地,執行幹警多次通知王某,王某均未履行義務。執行幹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路查控系統對其名下財產進行了查詢,發現其名下銀行賬戶有存款,及時通過系統對其賬號進行了凍結。經再次通知,王某仍未履行義務,7月11日,執行幹警直接在銀行對其存款進行了強制扣划,案件得以執結。

執行幹警提醒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對待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切莫心存僥倖,以為逃避執行就可不履行義務,對於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並可視情況對其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張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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