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離婚協議中這一條千萬別忽略

父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後,雖然對子女歸哪一方撫養的問題作了處理,但子女起訴未承擔撫養義務一方要求其增加撫養費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未承擔撫養義務一方常常以離婚時自己是凈身出戶,已經用應得的財產支付撫養費為由進行抗辯:「離婚協議都簽了,怎麼可以出爾反爾?!」

而事實上,若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費的承擔記載不詳,這一抗辯一般是不能被法院採納的。所以,如果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放棄財產,子女撫養費由獲得財產一方負擔的話,最好在協議中寫明這一條:

共同財產歸甲方×××所有,婚生子(女)×××隨甲方×××生活,乙方×××每月負擔生活費×××元,醫療費、教育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乙方給付方式:用甲方應補償的財產折價款×××元折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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