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園地|信訪條例註解-附則
條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應用
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訪事項,是否適用本條例?
信訪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訪事項,尚未辦理完畢的,參照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即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已經辦結,信訪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的,一般不再重新受理。
[摘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第四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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