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稅:進項轉出,如何補所得稅?

供應商提供的發票被稅務機關認定虛開,專用發票的進項轉出了,補交了增值稅,由於成本發票虛假,相關支出不能稅前列支,還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但是,很多企業冤枉地多補交了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

★ 某貿易公司:

一年銷售5000萬元,

採購成本4000萬元,

費用一年700萬,

年末利潤300萬元,

企業按300萬元利潤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現在,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通知,其中一家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認定為虛開發票,涉及金額2000萬元。

企業極其痛苦地做了進項轉出,補交了增值稅。

企業以為事情就此了結了。

稅務機關還提出:虛假憑證不能作為稅前列支依據,因此,企業還涉及補交企業所得稅。

★ 補多少呢?

2000萬的成本不能稅前列支,應該調整增加企業利潤2000萬元,企業應該補交2000萬*2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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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貿易公司,銷售5000萬元,毛利也就是1000萬元,但交企業所得說時的應稅所得居然達到了2300萬(原來利潤300萬,調整增加2000萬),這種荒唐的事情,卻在很多企業中發生過。

曾老師跟很多人談起,財務人員、老闆異口同聲:我們就是這麼補的。

★稅務機關稱:不合法的憑證不能稅前列支。

稅務機關說的很對,確實是這樣。但問題是:不能稅前列支,不代表就直接調整增加應稅所得。

法律依據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

納稅人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企業採購的貨物銷售,實際是有成本的,但現在成本發票被認定為虛開,企業的實際成本無法有合法的證據證明,這時稅務機關不是認定企業銷售沒有成本,而是應該採取合法的方式核定企業的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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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定呢?

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該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應該這麼處理

回到剛才的例子,企業2000萬的成本發票不能入賬,對應的銷售額假設是2500萬元,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核定其毛利或者利潤水平,根據核定的利潤補交企業所得稅。

假設核定毛利為30%,對應的毛利為750萬元,超過原來賬目毛利250萬,企業應該調整增加利潤250萬,按250萬*25%補繳企業所得稅62.5萬元。

補500萬稅和補62.5萬稅,差別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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