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的《商標法》最高判刑1年,律師解析商標侵權的三種法律責任

  早在民國,我國就已經有了《商標法》,有了相對完備的關於商標註冊和管理的規定。那時出現了不少「馳名商標」,比如:

  1、民國時的時髦飲料山海關汽水,生產者山海關汽水廠是一家英國企業,成立於1902年。末代皇帝溥儀大婚後,在乾清宮設宴招待外國來賓時,所提供的飲料之一就是山海關汽水。

  2、宋代濟南有一家劉家功夫針鋪,在其宣傳文字中註明了「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所謂的「白兔兒」被看做是最早的比較完整的商標。

  3、天津最早註冊的商標有七個,分別是「百花」牌香皂、「老火車」牌牙粉、「生財」牌染料、「紅龍」牌硫化鹼、「金雞」牌鞋油等。

  為了對商標進行管理,1904年,即光緒三十年,清政府制定了《商標註冊試辦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章程》規定,政府在商務部設定商標註冊局,這是最早的商標管理組織。商人如想註冊,需要先在天津、上海兩地的海關登記,然後由兩地海關將申請轉呈商標註冊局進行註冊。商標的註冊、轉讓、延長期限、補發註冊證等,商家都需要向商標註冊局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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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當時的政府頒布了《商標法》,在農商部設立商標局,並鼓勵中外商人積極註冊。考慮到天津是北方重鎮,商賈雲集,於是在天津設立了商標分處。

  《商標法》公布后,政府希望藉助商會的力量敦促商家積極註冊。1924年,天津總商會發函催促各同業公會敦促下屬各商家積極註冊所使用的商標。天津總商會發布的函件特意強調,商標挂號和備案兩種方式以後不再具備法律效力,並指出如果不註冊,若商標被冒用,或者因和別人重複而被別人搶先註冊,該商號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只能自行承擔損失。然而,商家的註冊仍不積極。

  據商標局1924年7月披露的數據顯示,那時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只有254件,審定後進入公示期的有743件,加起來不到1000件,這其中還包括大量的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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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早在清政府的《章程》頒布后,天津就出現了比較早的商標維權案例。

  案例一:

  如1919年,天津酒業公所稱汕頭和廈門的奸商假冒其商標,又如1921年,天津同仁堂藥店訴本市陳春永葯堂假冒該店藥酒。後來的《商標法》明確指出,商標註冊后的專用期限為20年,對商標侵權者將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5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物件。

  案例二:

  天津的張立元創建了春發泰鐵工廠,生產軋花機等機器,並且註冊了「跑馬」牌商標。春發泰鐵工廠生產的軋花機等在晉縣等地一直銷路不錯,但不知道什麼原因,1924年忽然滯銷。有一天,張立元的同事李蔭庭到晉縣討賬,在位於西關街的華瑞工廠內看到其所存的貨品都刻有「天津春發泰造」的字樣,並且使用了「跑馬」牌商標。李蔭庭認定這些是偽造了春發泰的產品和商標后,也明白了春發泰的產品在晉縣忽然滯銷的原因,便在該縣提起訴訟。張立元請天津商會轉請晉縣商會保護,代為向政府說明情況。

  案例三:

  民國時,不僅冒用他人商標的商家會受到懲罰,連代為製作假商標的印刷局等也要承擔責任。天津英瑞煉乳公司生產的貨物品質優良,銷路很廣,南市建物大街附近有一商家冒用了其商標,生產與之類似的商品。天津英瑞煉乳公司發覺后,到法院起訴,結果該商人和幫他印假商標的印字館都被重罰數百元,並拘禁若干天。

  信之源提醒您,如果遭遇商標侵權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委託專業律師處理,一般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具體的概念以及區別如下:

  一、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商標侵權行為的實施,影響了他人合法行使註冊商標專用權,並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按照民法原則侵權行為人必須承擔賠償他人損失的責任,負有賠償義務。被侵權人享有要求侵權行為人進行賠償的權利。在商標法律中確立這種因商標侵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意義在於保護商標專用權。根據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和《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為:

  1、停止侵害;

  2、賠償損失;

  3、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4、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侵權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二、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雄偉人實施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應當受到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行政責任使用於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為: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3、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4、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5、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可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6、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新修改《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作了明確規定:「侵犯商標權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以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構成犯罪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承擔的刑事責任。

  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社會構成嚴重危害,具有犯罪性質,因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假冒商標是商標侵權行為中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假冒商標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假冒商標犯罪具備以下特徵:

  1、假冒商標犯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行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外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外國企業。

  2、假冒商標犯罪侵害的客體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

  3、假冒商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過失為不構成犯罪。

  4、假冒商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商標的行為。

  上述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具體行為達到司法機關假冒商標罪立案標準,才能構成假冒商標罪。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

  如何認定假冒商標罪並進行刑事制裁,我國的刑事法律曾先後三次作過規定,這些法律規定是《刑法》(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新修訂《刑法》(1997年)。

  假冒商標犯罪具體有以下五種:

  1、假冒註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罪;

  4、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假冒註冊商標罪。

  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種: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企業事業單位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對該企業或單位可判處罰金。如您遭遇企業商標侵權法律問題,建議及時諮詢律師,歡迎諮詢信之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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