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定金」「訂金」千萬不要再傻傻分不清楚

訂金與定金雖然讀音相同,但是本質上卻有很大的區別。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而訂金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地產交易中訂金與定金的作用性質有很大的區別。

①、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②、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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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④、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實際交付定金才能使用定金罰則的規定。

訂金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一方違約只能要求對方違約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所以無論是買房還是賣房的過程中,必要的法律知識還是一定要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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