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人前途的離職證明 怎麼解決?

近日,柳州居民韋女士向新聞910反映,自己離職后找了一份新工作,但是由於原單位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新單位不再接收她入職。

2014年7月韋女士大學畢業后,就在柳州的一家貿易公司做會計,當時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工作期限為兩年的工作合同。據韋女士向記者介紹,2015年年底,她生了一場大病,就跟公司申請離職,回老家養病了。

圖文無關/by網路

今年3月初,身體痊癒的韋女士在老家向一個物業公司求職,並通過層層考核等待入職。不過在她入職時,新單位通知要求她提供原單位離職證明等材料。

為此,她來到原單位請求給自己開具離職證明,結果均遭拒絕:「他們就是躲著我,要不就說現在我和公司沒有關係了,不給我開這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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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單位在等待了半個月後,也因為她不能提供離職證明,決定不再錄用她了。看著就要到手的新工作丟掉了,韋女士覺得很憋屈。她還擔心沒有離職證明會影響她今後繼續找工作。

應聘的新單位必須出具離職證明嗎?廣西全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鍾宏斌說,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來避免用工風險,也就是通常稱為的「離職證明」。

鍾宏斌律師:「如果離職的員工跟舊的單位關係沒有解除清楚,就到新的單位上班,舊的單位可以讓新的公司對他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目前,她沒有其他途徑,要麼就是監察投訴要麼就是打勞動仲裁,因為跟勞動關係有關的就只有這兩種辦法了。」

隨後,記者從柳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了解到,韋女士的原單位是有義務向她提供離職證明的,而新單位因為這個理由拒絕她入職,也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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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韋女士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同時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在原單位工作過。這樣勞動監察部門才能通過立案調查等程序,幫韋女士正式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

▍記者:新聞910孫躍、陳躍文(通訊員)、易正遜(實習生)

▍編輯:張鴻飛

▍監製:姚莉

運營人員: 馮玉鵬 MZ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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