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引糾紛 4S店被訴侵權

十餘年前,武漢一家廣告裝飾公司與東風本田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由該公司為東風本田4S店進行形象和建築結構設計。在北京某公司投資建設了一家東風本田4S店后,武漢公司認為該店建築涉嫌侵權,將其訴至法院,索賠15萬元。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這是該院受理的首例涉及建築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4S店被起訴侵權

原告新建業公司訴稱,其與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於2004年簽訂了《東風本田汽車(武漢)有限公司4S店設計合同書》,約定由其接受東風本田武漢公司的委託,進行東風本田4S店的形象設計和建築結構設計,但該合同並未約定所涉建築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新建業公司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東風本田4S店的建築作品著作權應歸其所有。而國機公司系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特約經銷商,其在北京經營東風本田4S店,建成的東風本田4S店採用了新建業公司的建築設計,該行為侵害了其對涉案建築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而德誠置地公司作為被訴侵權建築作品開發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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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為權屬不明

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國機公司辯稱,新建業公司不是涉案建築作品設計圖紙及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無法證明設計圖是由新建業公司設計完成的,目前涉案建築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尚不明確。

「即便新建業公司是著作權人,雙方涉案建築作品之間也存在著明顯差異,不構成侵權」。因此國機公司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作為另一被告的產權方沒有到庭參加庭審。

雙方爭論涉案版權

在法庭質證環節,新建業公司出具了包括與東風本田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書、版權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書和設計的圖紙、模型等多組證據。其代理人表示,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該公司具有建築作品權利。

但被告國機公司認為,原告所依據的合同連原件都沒有提供。「我們不是合同相對方,也無法核實合同的真實性」。國機公司認為,涉案建築作品的版權應歸東風本田公司所有,並不是原告。國機公司進一步表示,在投資建設4S店時,首先是廠家給出指導意見,各家4S店在建設時再根據自身情況重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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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雙方對於涉案建築作品的使用範圍也有不同意見。新建業公司稱,其與東風本田的合同內沒有約定使用範圍。而被告認為,從雙方的往來文件中可以看出,雙方約定東風本田的全國4S店均可使用該建築設計。

鑒於雙方庭后需要對法律問題做進一步準備,法庭宣布擇日再次開庭審理本案。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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