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建議:設立專章監管非法電子商務行為

用戶在電商平台註冊時,只需要幾個步驟,但當用戶想要註銷時,卻要滿足種種苛刻的條件。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給電商平台發去通知卻也無濟於事。

電商平台內經營者因為作品被投訴侵犯知識產權而下架,儘管舉證自己並非侵權,但損失已經造成,且無人賠償。

……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每個群體,都有自己的問題和煩惱。

「針對上述問題,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都作出了回應。當然,電子商務法起到的作用遠不止這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武長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核心部分共分為六章,包括總則、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應當具有三方面的作用:從宏觀維度看,應當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經濟安全;從中觀維度看,應當維護電子商務行業的市場秩序和市場安全;從微觀的維度看,最終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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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應具有前瞻性

武長海認為,從電子商務法具有的法律功能來看,應當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經營者市場准入、經營者行為和經營者退出等進行閉環的整體監管。

「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准入和市場退出部分,應當規定市場准入標準和市場退出標準等內容,這屬於電子商務市場建設的主要部分,即通過立法規定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和合格市場參與者。對電子商務市場經營者行為的監管,則是側重於劃定政府和電子商務市場的界限,規制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非法行為。」武長海說。

在武長海看來,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的界定,可以採取定義加清單的方式在立法中作出明確規定。「應當通過立法規定正常商業行為的概念和標準,然後通過列舉清單的方式規定現有市場上出現的非法商業模式和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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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實來看,打著創新名義出現的五花八門的電子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使人眼花繚亂,但法律應當對其中的合法和非法模式作出明確規定。立法既要著眼於現實的電子商務行為,也應適當超前規制未來可能出現的非法行為,作出前瞻性的回應。」武長海舉例說。

武長海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設立專章,對非法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管作出明確規定。

電子商務法應當是監管法

現實中,也有觀點認為,我國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法律完全可以對非法電子商務行為加以規制,不應在電子商務法中作出單獨規定。

對於這一觀點,武長海並不認可。

「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五花八門的傳銷、非法集資等行為,早已超出了正常的商業行為範疇,但從現有的立法規定來看,這些很難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究其原因,在於違法行為的主體和違法行為本身都具有複合性,用傳統立法和商業模式已無法作出判斷。因此,對於這些行為的監管,必須通過專門立法來加以規定。」武長海說。

「從現有的電子商務領域看,很多商業模式動輒幾百億、上千億規模,但這些商業模式大多遊離於法律的空白地帶,從事這些行為的人,本身既是消費者也是經營者。例如,消費返利模式、各種各樣的微商模式,已經有上億人在參與,但這些行為中,最終的結果多是一種旁氏騙局,一旦發生,國家經濟和個人財產都會因此遭受到重大損失。」武長海說。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本身應當是一部監管法,在立法過程中突出立法監管的內容,從而為監管部門執法提供最直接的依據。

應將微商納入監管

在電子商務法中突出監管,就必然要對監管主體和監管模式作出規定。

武長海指出,由於電子商務立法本身涉及到的監管部門眾多,電子商務活動本身具有跨地域、跨國界和隱蔽性等特點,監管模式必然不同於傳統的監管。因此,立法應當規定,採用綜合監管的創新監管模式,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此外,還應通過立法規定,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建立評估機制,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為推進位度創新提供政策建議。」武長海說。

隨著科技的發展,大數據和人工智慧將在電子商務領域廣泛應用,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都將重新定義,有人預測第三次零售革命將會到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會越來越扁平化。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主要將立法規制商業模式定為天貓、京東等傳統電商模式,而未對新的電商模式提前作出應對。建議在進一步修改中,將微商、新出現的社交電商等寫入其中,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監管中。」武長海說。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應當具有前瞻性,對於未來商業模式的出現,應當在立法中提前應對,應對的方式,就是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電子商務領域開展各項創新,從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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