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常識二十四——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隔離戒毒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部和衛生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的法律規定,頒布了《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對強制隔離戒毒作出了具體操作辦法和程序,首先,作出吸毒成癮認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癥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其次,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的程序安排包括認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公安機關也可委託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癥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戒毒醫療機構符合條件和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由認定人員簽名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通訊員 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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