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的利好:談所得稅應稅項目所得和免稅項目所得的相互抵減

導讀:同一個企業既有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所得,又有免稅項目所得,能相互抵減么?

同一個企業既有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所得,又有免稅項目所得,如一個工業生產企業,同時辦了個農莊從事農產品種植,工業生產是應稅所得,農業種植是免稅所得,按照國稅函2010年148號文件規定,二個所得「橋歸橋、路歸路」,互有盈虧是不能抵減的。2014版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有一個最大政策變動點,廢了148號文件,給法人所得稅「一個法人、一個所得」規則正了名,立了規。在2014版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頒布時,通過政策宣講、填表說明解釋等,初步明確了「應稅項目所得和免稅項目所得盈虧可相互抵減」這個政策口徑。但由於各種原因,實際操作中沒用完全按照這個政策來執行。在2017版的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修訂中,通過7020表填表範圍解釋、申報表主表和7020所得減免表間關係等設置,更加明確了這個政策,實現了政策真正「華麗的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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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所得減免表填表說明明確,申報表主表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不需要填這張表。「納稅調整后所得」是整個企業所得的合計數,為負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應稅和免稅都為負;應稅為正,免稅為負,相抵后還為負;應稅為負,免稅為正,相抵後為負。這些情況下都不需要再單獨填寫7020所得減免表,說明:企業既有應稅項目所得,又有免稅項目所得,在二個所得充分抵減情況下,企業整個所得還是為負的,不管你免稅所得是盈是虧,都不要填寫7020優惠表了,原理是在優惠之前,免稅所得已被應稅所得抵減和消化。

再來看一下,申報表主表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情況,是如何結轉到下一年度作為可彌補虧損的呢?我們知道,可彌補虧損的年度間結轉,是通過6000彌補虧損表結轉而不是通過主表結轉的。6000表第6 行「本年度」的第二列「可彌補虧損所得」指標,有二個用途,一是如果為正數情況下,可先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主表互為計算,算出本年真正的彌補虧損后應繳稅的所得。二是主表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數字為負數,直接把19行數字抄在這裡,這個金額就是所得稅上的本年虧損數,也就是下年計算所得稅時的「上年可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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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您應該明白了一個大大政策:免稅項目如果虧損,不但可以抵減當年的應稅項目所得,還可以作為虧損結轉到以後年度彌補。舉個栗子:企業當年從事生產應稅所得500萬元,從事農業種植免稅所得虧損600,這個免稅項目的600萬元虧損,不但可抵當年應稅生產所得500萬元,當年不需要繳稅,還有100萬元沒抵完的,可通過虧損表結轉下一年度,繼續抵減下一年的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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