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黨委/黨工委/黨組,總支/支部/黨小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

在基層黨務工作實踐中,黨委、黨工委、黨組,總支、支部、黨小組,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等名詞經常遇到,而這些名詞的內涵外延、目標要求、聯繫區別等散落在不同黨內法規和黨內規範性文件中,這些名詞有著不同的產生背景、發展歷程。對此,筆者結合十九大黨章,做簡單梳理,供黨務工作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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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組織體系:

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

弄清楚這些概念前,首先必須搞清楚我們黨的組織體系。

我們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將全體黨員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組織自上而下分為三個層次: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中央組織,是指黨的中央一級的組織,是黨的首腦機關,領導全黨的工作。

具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中央軍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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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地方組織,是指按照國家行政區域設置的各級黨的組織,是黨的地方領導機關。

包括: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以及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黨在社會基層單位(包括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成立的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按照建制分為基層黨委、黨總支和黨支部三類,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作為領導機構。當然,基層委員會還可以批准設立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員人數較少(一般少於7人)的黨支部可以不設支部委員會,設書記1名,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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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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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基層組織的構成

基層黨委、黨總支和黨支部三類基層黨組織的關係主要是通過層級隸屬來體現,基層黨委下設總支,總支下設支部。當然,基層黨委下面也可以設二級基層黨委,基層黨委下面也可以直接設支部。

黨組織建制如何確定,即基層單位設立黨委、總支還是支部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

一般情況下,黨員人數超過100名成立基層黨委;超過50名、不足100名成立黨總支;正式黨員超過3名、不足50名的成立黨支部。人數是原則性規定,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突破上述黨員人數限制。

基層黨組織的委員會實行任期制。十九大黨章對每屆任期進行了修訂。之前,黨的基層委員會任期為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任期兩年或三年。十九大黨章統一修改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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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是教育管理黨員的最基本單位

按照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黨支部是教育管理黨員的最基本單位。

十九大黨章專門增加一條,在已經具體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的前提下,又進一步提出了黨支部在黨的組織體系中的基礎地位,進一步明確了黨支部的具體職責。

黨章第三十四條: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全黨高度重視黨支部建設,更能看到黨支部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黨支部既要管好黨員,又要加強政治引領,提升組織力是黨支部工作重點。

當然,鎮村、國企、非公有制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等不同領域基層黨組織發揮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這在黨章第三十三條有具體規定。但是,無論在何領域,發揮何種具體作用,黨支部都是教育管理黨員的最基本單位。

黨員生活在黨支部中,也可以說,離開了支部,也就離開了黨。這也是我們黨歷來重視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基層黨內組織生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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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VS黨小組VS臨時黨支部

因為黨員數量、黨員分佈等因素,以支部為單位進行黨內學習、過組織生活和開展其他活動比較困難,可以將支部黨員劃分為若干個黨小組進行。

需要注意的是,黨小組不是黨的一級組織,只是黨支部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具有決策權利。

黨小組根據黨員數量、黨員分佈等情況來決定,盡量同行政、生產組織相一致,便於黨小組作用發揮。黨小組的人數不少於3人。支部黨員人數較少、黨員工作崗位比較集中,活動比較方便的,也可以不劃分黨小組。

黨小組長由所在小組的黨員推選產生。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支委會指定。任期一般與黨支部委員會任期相同,可在改選支部委員會的同時推選黨小組長。

臨時黨支部是黨支部的一種特殊形態,它是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而成立的黨支部。多依託臨時單位機構、短期培訓班等而設立,本質上屬於黨支部而不是黨小組。

因具有短期性特點,臨時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和委員一般由上級黨組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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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VS黨工委

黨的工作委員會,簡稱黨工委或工委,是一級黨組織的委員會的派出代表機關,是指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為了加強對同級黨和國家機關或某行業(系統)、某地區的領導而派出的領導機構。如街道工委、開發園區工委、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兩新工委等。

黨工委在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權由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需要確定。

不同類型的派出代表機關的職權可以不同,如地區委員會領導本地區的全面工作,機關工作委員會主要是負責機關黨的工作,教育工委主要負責教育系統黨的工作。

與黨委相比較,從形式上看最直觀的不同是,黨工委一般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其領導班子成員由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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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實現黨對非黨組織領導的

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保證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黨組的產生有其獨特背景。第一次國共合作背景下,中共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中成立黨團,「在各方面加緊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群眾中」。中共七大將「黨團」名稱改為「黨組」,此後黨組制度不斷完善發展,具體發展歷程筆者不再具體贅述。

回顧黨90多年的發展歷程,黨的發展壯大實際上是沿著兩條線進行的。一條線是黨的自身組織建設,包括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這條線是主線,也是最基本方面。另一方面是黨在非黨組織中的發展過程,這些非黨組織包括國家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等。

我們黨通過在上述非黨組織中設立黨組這個媒介,從而實現黨縱覽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這就是我們黨結合黨情國情創造的黨組制度,它確保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

2015年6月,《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施行,系統規定了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責任追究等內容。從此,黨組工作步入科學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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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VS黨組

黨組是實現黨對非黨組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保證。有很多同志不解,非黨組織等單位有基層黨組織,設立黨組是否多此一舉?答案是否定的。

通俗地解釋,以行政機關為例,一方面行政機關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另一方面,根據黨章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主要任務職責是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黨組制度就很好地把行政工作與黨的領導有機結合起來,實現了加強黨的領導目的。

為了加強黨的領導,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

十九大黨章中,在黨組任務上新增加了「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內容,更加強調黨組領導核心作用的發揮。同時,也新賦予了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職權。再者,與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關係由「指導」改為「領導」。這樣的改動,強化了黨組的主體責任,有利於黨組權責一致、充分履職。

黨委和黨組直觀上,區別主要有三點:(1)黨委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黨組的成員、書記、副書記都是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2)黨委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不能。(3)黨委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接受黨的上級組織的領導,而黨組必須在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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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性質的黨委: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有一類相對特殊黨委(黨組),即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黨章第九章黨組部分第五十條規定,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

《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七章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部分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建立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目的是加強對某個行業、某個系統的自上而下集中統一領導。比如,公安部黨委、國家安全部黨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國資委黨委、外交部黨委。其設立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黨組條例》第三十三條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特殊性在於其具有黨組性質,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同時又以黨委形態存在,直接承擔黨組織的具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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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黨章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

十九大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定位、職責和任務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在主要任務中,在「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前,增加了「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內容。可以說,職責更聚焦、任務更明確,擔子也重了,壓力更大了。

與黨的組織對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分為中央紀委、地方紀委、基層紀委三個層級,任期與同級黨委相同。

其中,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關於黨委與紀委的關係、上級紀委與下級紀委的關係,黨章規定: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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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VS紀工委VS紀檢組

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簡稱紀工委,是上級紀委為加強對同級黨和國家機關或某行業(系統)、某地區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的派出代表機關,如街道紀工委、開發園區紀工委、機關紀工委、兩新紀工委等。

基層紀委與紀工委,都受同級黨委(黨工委)和上級(派出它的)紀委雙重領導。主要區別是:基層紀委是一級紀檢機關,紀工委是派出機關;前者一般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者由組織任命。

十九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紀工委與紀檢組的區別組要在派出和派駐的不同。概括而言,前者受本級黨工委和派出它的紀檢機關雙重領導,前者的獨立性更強、監督執紀問責權利更大,這從兩者具體工作流程、工作許可權等方面可以看出來。派駐紀檢組更多被視為紀檢機關自身的組成部分。

基層紀檢工作實踐中還會遇到派駐紀檢組與機關紀工委關係問題。兩者工作上相互溝通、協調和配合,但監督側重點不同。

以中央國家機關為例,派駐紀檢組重點監督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中央國家紀工委負責審查中央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紀問題。

以上,僅僅是提綱挈領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梳理,很多具體問題需要在工作實踐中探討研究。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也肯請讀者批評指正。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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