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案公開開庭審理

2018-02-12 最高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微信公眾號

2月12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以衡檢刑訴(2007)68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后,張文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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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原判生效后,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先後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本案。庭審中,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辯護人就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向法庭出示了數組新的證據,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檢辯雙方對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對出庭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並就庭前會議梳理的對原判存有異議的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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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階段,檢辯雙方圍繞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是否構成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是否構成詐騙罪,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進行了充分的辯論。

最後,原審被告人、原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庭審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伊君、杜亞起,助理檢察員韓大書、劉文峰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及辯護人趙秉志、左堅衛,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及辯護人吳建平、趙磊,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徐瑩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人親屬、原審被告單位職工代表,有關單位代表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庭審。

(文字:徐日丹 編輯:李君)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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