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花在陸家嘴的職場歷險記|英文簽名有效嗎?

文章來自:賀東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開軍律師團隊

張翠花大學畢業后,入職一家外資的自媒體公司,加班通宵如家常便飯,終於有一天,翠花受到「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的巨大衝擊,決定辭職出門旅行。結果,在辦理離職的時候,翠花發現原本她認為應該到手的加班費,竟然一分錢都沒有!

公司人事Jenny稱,翠花的加班申請表中「部門經理」簽名處的簽名為「Tom」,但部門經理實際是李二娃,除非翠花能夠證明「Tom」就是「李二娃」,否則公司是不認可翠花的加班申請的。

翠花聽后,先是驚愕,她原本打算用幾萬塊的加班費,來作自己的旅行經費,現在卻被告知加班等於白加!隨後,翠花轉念一想,要我證明「Tom」是「李二娃」?這和證明「我媽是我媽」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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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無路的翠花只好諮詢自己的律師朋友Jessica(真名:趙小艷)…


英文名簽合同,是否有效?

以英文名稱簽署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呢?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排除英文簽名的合法性,因此,是否有效,還需要區分具體情況。

1.只有英文簽名

無效!

如中國公民張翠花在一份合同上籤署了自己的英文名「Annie」,請問這份合同有效嗎?如果翠花否認Annie就是她,又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Annie」和張翠花就是同一個人,那麼合同就是無效的。

這裡尤其要提醒一些企業,如果在日常的業務往來、合同簽署過程中,如果對方以英文名落款,就要引起注意了。

這裡例舉一個真實的例子:X公司與Y公司因運輸合同發生糾紛,訴諸法院,在X公司提交的運單和對賬單中,簽名多為英文,X公司稱簽名人員為Y公司員工,但Y公司矢口否認。據此,法庭要求X公司證明簽名人員的身份,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結果顯而易見,X公司無法提供有效證明,畢竟這些簽名人員都是Y公司員工,想要滲透到訴訟中的對立方去搜集證據,難度係數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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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關簽名的「洋氣」是否,與企業的利益和管理成本相比,孰輕孰重,自然見分曉。

參考判例:(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135號

2.英文簽名+身份證號

有效!

如中國公民張翠花,其在勞動合同的簽名處,填寫了其英文名「Annie」和其身份證號,雖然無法證明「Annie」一定就是張翠花,但是其身份證號是唯一的,因此,可以認定張翠花對勞動合同內容是確認的。

參考判例:(2014)佛中法民四終字第99號

3.英文簽名+實際履行

有效!

上期文章推送后,有讀者私信作者詢問:如果只有英文簽名,但是是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或履行了大部分,那麼這種情況下,合同效力如何判斷呢?合同有效!

上文提到,如果只有英文簽名,無其他佐證,那麼合同極大可能會歸於無效。但是,如果合同已經履行,根據我國民法的意思表示原則,合同當事人已經通過默示形式做出了內心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合同內容。

參考判例:(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05號

英文名「合法」嗎?

在一二線城市的外資企業中,英文名的使用非常普遍,那麼英文名「合法」嗎,如何才能與中文名一樣平起平坐呢?一名中國公民的姓名,即中文名,登記在其居民身份證上,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身份的。那麼,中國公民的英文名能否獲得國家機關的有效認可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2011修訂)》的有關規定,普通護照持有人有外文姓名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加註,並提交普通護照及複印件以及需要作變更加註事項的證明材料。即,可以申請在護照上加註英文名,但需要提交證明材料。

經諮詢北京和上海的出入境管理局,也驗證了這一規定,辦事人員均要求提供能夠證明外文姓名的有效證明文件,如綠卡、銀行卡等。

如此看來,你以為隨便叫叫的英文名Tom, Lily等是可以「合法化」的。

但是,經調查,即使是長期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也很少有人將自己的姓名拼音,正式更改為新的英文名。原因很簡單,身份證是國內通行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果你拿著護照跟辦事員解釋,Lily就是王曉麗,恐怕有些辦事員是難以接受的。

因此,即使英文名「合法化」了,真的有給你帶來便利嗎?有關英文名的使用感受或想法,或者您也有與翠花類似的經歷,歡迎與我們一起分享、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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