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紅柿是水果還是蔬菜?為這事都鬧上法院了!

西紅柿是水果還是蔬菜?你肯定會毫不猶豫地回答:「這個問題soeasy,西紅柿當然是蔬菜了!」但是在一百多年前,西紅柿到底是水果還是蔬菜,還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直至1893年的尼克斯訴赫登案[Nixv.Hedden149U.S.304(1893)]審判結束,它的身份才有了定論。

在十九世紀九十年代以前,美國人還不知道西紅柿為何物。1893年,商人約翰·尼克斯(JohnNix)、約翰·W·尼克斯(JohnW.Nix)和喬治·W·尼克斯(GeorgeW.Nix)及弗蘭克·W·尼克斯(FrankW.Nix)從國外販運來一批西紅柿,準備在美國的商場里出售。但是他們在將西紅柿運到美國紐約港口,準備入關時,卻遇到了一個問題。按照美國1883年關稅法(TariffActofMarch3,1883)的規定,進口蔬菜需要繳納10%的關稅,而進口水果不需要繳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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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不想為西紅柿繳納高額的關稅,便向稅務官愛德華·L·赫登(EdwardL.Hedden)提出,西紅柿屬於水果,不需要上稅。但是,赫登認為西紅柿屬於蔬菜,並根據當時的關稅法向商人強行徵收了稅款。

後來,三位商人作為原告,將稅務官赫登告上美國最高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其被強行徵收的稅款。主審本案的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Gray)發現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西紅柿應當被歸類為水果還是蔬菜。當時的美國稅法里,沒有關於西紅柿是水果還是蔬菜的相關規定。美國歷史上,也沒有這方面的判例以供援引。

在庭審辯論中,原告認為,西紅柿有豐富的果汁,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備的,它還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樣,而且西紅柿的形狀及色澤也都屬於水果範疇。被告赫登認為,西紅柿是蔬菜,因為它要進入廚房,經過烹制,才能成為一道色香味俱全的佳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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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全體一致支持被告方。他們認為,從植物學角度而言,番茄是果實,可是在日常習慣中,人們把它當作蔬菜。就像黃瓜、大豆和豌豆一樣,西紅柿是一種蔓生的果實,無論是買主還是賣主,人們會把它和種植在菜園中的馬鈴薯、胡蘿蔔和芹菜等一樣,作為蔬菜來食用。無論生吃還是熟食,它同水果還是不一樣的。

美國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關稅法所指的「蔬菜」應採用其日常含義而不是植物學含義,根據西紅柿的烹調方法和流行觀點,它應當被視作蔬菜。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從那以後,西紅柿就領到了正式身份證,以蔬菜的身份被規定在美國的法律中,結束了在水果與蔬菜間流浪的生活。

運營人員: 黃醒夢 MZ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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