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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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簡稱「2017版合同文本」)。與2013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簡稱「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針對「缺陷責任「與」質量保證金」兩項內容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見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修改對照表》。

  一、關於「缺陷責任」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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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的修改

關於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由「實際竣工日期起」,修改為「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

2、增加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3、將「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修改為「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將此種情況下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向後推了90天。

(二)關於缺陷責任具體內容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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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缺陷責任的具體內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關於「缺陷責任的具體內容」的描述,即第15.2.2項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確缺陷責任期包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內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二、關於質量保證金的修改

關於質量保證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進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即履約擔保和質量保證金不能同時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將質量保證金的額度從「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修改為「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減輕了承包人的負擔。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確了如果發包人扣留的是質量保證金,則「發包人在退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程序,即: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20條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三、2017版合同文本修改內容對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影響

1、關於「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的修改總體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責任,實際上延長了承包人承擔缺陷責任期限,對此承包人應當特別注意。

2、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規定,則整體上減輕了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因而該部分的修改對於承包人較為有利,業主對此應當特別注意。

3、關於缺陷責任的具體內容的修改,只是細化和明確了原來不明確的內容,可以避免因理解不一致產生的分歧,並沒有明顯加重哪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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