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漢卿打官司始略!

昔楚州有女,名竇娥,為無賴所陷,有司不察而冤殺之。時楚州六月飛雪,枯旱三年。解州關漢卿者,名士也,高才風流,感竇氏之冤,遂作《感天動地竇娥冤》以志其事,書成而都中紙貴,勾欄瓦舍,凡有井水處皆歌是劇也。

教坊史司聞之,喜其辭美意深,請上命,化說唱為歌舞,凡四夷來朝,皆令觀之,夷酋乃肯森贊曰:「善!吾眼花繚亂矣!」遂世界震動,伶人因之立成顯宦。坊間皆傳:跋涉二五,不如一舞。

越數十年,竇娥之劇傳唱不衰,凡四千餘場,盈利不可計也。漢卿商之於家人,咨之於訟師,皆曰:「教坊司舞是劇久矣,然未署公之名,此其罪一也;凡乃著作,皆無形之財產也,教坊司竊用公作而腆顏拒貲,此其罪二也。必討之。」漢卿慮彼亦衙門也,恐與之爭。訟師李、戴曰:「今政通人和,法治昌明,縱彼衙門,豈敢抗之於法乎?公無慮也。」漢卿遂囑李、戴善為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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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卿既訟之於大理西院,西院判辭萬言,究證據而察事實,辨法以析理,令教坊司償漢卿十萬金且負荊焉。教坊司怒,求提告於大理東院。大理東院批曰:「如詳繳。」越半載,教坊司若無事焉。漢卿怒,請執於大理西院。西院執者發文以告之,責以期限,教坊司始恐,求緩,且曰:「已復提告於大理上院矣。」西院准之。積年余,大理上院仍批曰:「如詳繳。」然漢卿已薨矣。

漢卿之妻求執於西院,西院乃划教坊司積金十餘萬。

教坊司怒,歲在丁酉冬月之初,張檄於市,詆大理院,直呼推事孫之名而詈之。觀者膛目,聞者愕然。皆嘆曰:不意法治昌明之世,毀於伶人之口哉,彼夷人聞此,必以此作侮吾之口實也。教坊司,伶人也,徒有腿而無腦,悲夫。

老刀曰:法者,國之重器也,萬民之意也。其從水,從去,從廌,意乃以水之平、廌觸不直者去之。道路交通,上懸黃紅綠三燈,下划左中右直線,何哉,為驅車有序也。法之功能,與之彷彿,曰指引,曰評價,曰預測,曰強制,曰教育,國家行之,以求社會秩序井然也。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必付有司執之也。古者大理院,今稱法院,即執其事者。既執其事,當求公平正義之體現,乃其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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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國家於推事考校之嚴,問責之厲,甚於別吏。太學生歷國考、法考,擇其優者任助理推事,複選其撥萃者,方可為推事也。何哉,仰仗此輩精確執法耳。復於人員選校之外,行四級二審制度,原審敗訴者,可提告於上訴審,以衛其權利之救濟。二審之外,尚可申訴,或求告於都察院以抗訴。然生效之法律文書,須一體凜然遵之。

凡訟事,必有輸贏焉,敗者若以推事不公搪塞,置判決若無物,違之抗之,甚或詆之詈之,必使法院判決之不行。法院判決之不行,則法之威嚴掃地耳。法之毀壞,必危乎國家社稷之根基也。伶人無腦而損毀法治,然有司不可不慎察而懲之也。

作者:遲鈍老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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