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吸煙勸阻案」改判不只關乎對錯

與責任認定並不是非對即錯類似,二審改判也並不意味著一審判決就沒一點道理,在補償與不補償之間,恰恰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在發揮作用。剛性的法律條文給自由裁量權留下空間,就是為了讓司法活動對社會生活有更全面的考慮,而不是僅僅聚焦於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對與錯。

昨天,備受關注的「鄭州電梯勸阻吸煙案」二審宣判。大約半年前,鄭州市民楊某對電梯內吸煙的田某進行勸阻,之後田某心臟病發作離世。二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定楊某補償田某1.5萬元的一審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改判楊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改判的消息一出,輿論場上一片稱讚之聲,認為二審判決伸張了正義,還了無辜的楊某一個清白。對二審改判的這種普遍態度,似乎加劇了人們的一個疑問——道理看似如此簡單,一審法院為何會做出「明顯不合理」的判決。對此,不妨借「電梯勸阻吸煙案」的兩次判決,思考我國侵權責任法在責任認定上的司法實踐,以此加深人們對法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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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一審判決表示不理解,原因在於認定了楊某沒犯錯,沒錯當然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殊不知,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時,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二元歸責」,同時并行規定了過錯侵權責任和無過錯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楊某補償1.5萬元,恰恰是考慮到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楊某做出金錢上的補償,並不意味著楊某有錯,這與很多人心中樸素的正義觀是有差別的。

這裡面就存在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為什麼會有「無過錯責任」。談到這個,就不得不提起另外一類案子,那就是「高空墜物案」。從判例來看,如果建築物里扔出來的物品傷到了人,難以確定是誰幹的,整座建築物的業主都要分擔補償責任。這種「補償」採用的就是「無過錯責任」認定,目的是迅速有效地對受害人加以救濟。如果非要分個對錯,很可能過錯認定過程曠日持久,還未必得出確切結論。這對於無過錯的受害人而言,又有何正義可言呢?再回到「勸阻吸煙案」,田某電梯內吸煙,確實有違公德,但罪不至死,予以救濟也說得過去。就連楊某也說,田某離世讓自己心裡很難過,在道義上願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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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並存,恰恰體現出社會的演進。與「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盜抵罪」的時代相比,現代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風險的多發性,各國法律在責任認定上,也存在從過錯認定向「二元歸責」的轉變。比較明顯的就是人們熟悉的交強險。隨著汽車社會來臨,出於對受害人的保護,這一領域的侵權責任制度逐漸轉向「無過錯責任」,一旦發生事故,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錯,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為了分散這種賠償責任,交強險應運而生。不明白其中原理,就很難明白交強險為何在世界各國普遍存在。高樓業主會對分擔墜物傷人的責任表示不解,車主同樣也可以問,我遵紀守法開車,何必花冤枉錢買保險呢?、

回頭再看「鄭州電梯勸阻吸煙案」,這是個有點極端的個例,但從中能引申出許多有關普遍法律問題的探討。與責任認定並不是非對即錯類似,二審改判也並不意味著一審判決就沒一點道理,在補償與不補償之間,恰恰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在發揮作用。剛性的法律條文給自由裁量權留下空間,就是為了讓司法活動對社會生活有更全面的考慮,而不是僅僅聚焦於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對與錯。就像鄭州中院新聞發言人所說的那樣,做出改判也有保護生態環境的考慮,以司法裁判「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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