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徵收,怎麼補?

土地是農民的立身之本,農村耕地的徵收對於農民生活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那麼,在農村耕地的徵收過程中,徵收補償由哪幾部分組成呢?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法律上對耕地徵收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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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由上述法律條文可知,農村耕地徵收補償主要由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補償費等幾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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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來對耕地徵收的幾項補償費簡單解讀一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從實質來說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也是對農村集體在土地上長期投入的補償。其補償對象是土地的所有權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謂有的。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是由《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但《土地管理法》同時規定,若依法定倍數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級政府可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國務院也可提供相關補償補助費的標準。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及砍伐費等內容。此項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也就是說此補償一般是補給被征地農民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自行制定。

3.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於生長期未能收穫,因徵收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穫而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與地上附著物補償類似,青苗補償費補償給青苗所有人,具體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

4.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指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個人或者徵得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5.其他補償費用。其他補償費是對因徵收土地而給被徵收土地單位和個人造成的其他損失而支付的費用,比如誤工費、基礎設施恢復費、水利設施恢復費、搬遷費等等費用的補償。

以上內容就是征地補償費用的構成,在征地過程中被徵收人可以參照以上內容評估一下自己拿到的補償費用是否合理,遇到不合理的征地補償應當及時維權,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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