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規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做執法決定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做執法決定

人民網石家莊1月22日電 (記者史自強)針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不到位、行政執法輔助行為不規範等造成的損害群眾利益、影響行政執法機關形象的行為,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專門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嚴格限定了全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招聘條件、職責許可權和管理監督等內容,以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輔助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辦法規定,擬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製等部門聯合制定聘用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均不得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辦法同時還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從事五個方面的工作,包括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和審核,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其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此外,辦法細化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待遇保障,明確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相關經費統籌安排,以防止「以罰款養執法」現象。

辦法還規範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其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一是要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信息,提供可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二是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監督。三是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素質。四是應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係、獎懲及崗位調整的依據。五是實行持證上崗,執法輔助人員取得輔助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輔助執法活動。

(責編:陳思危、陳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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