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流變中審視「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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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餘年前,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對歐洲軸心國軍政要員進行審判,歷史上稱為紐倫堡審判。納粹戰犯在法庭上辯稱:他們只是軍人,軍人以服從為天職,他們沒有統治這個國家,他們只是執行命令而已,不應對執行命令負責。這是否預示著一戰後的「萊比錫審判」死灰復燃?萊比錫審判中對900名戰犯提出指控,最終只有2名戰犯被判有罪,而且這2名罪犯後來也逃脫了。但紐倫堡審判中,戰犯終究沒有逃脫。指控犯罪的檢察官反駁道:關鍵不在於是否服從,而是在於面臨野蠻的犯罪,存在比服從更高的義務。最終法官支持了檢察官,在面臨犯罪時,真正的問題不是命令的存在,而是道德的選擇上是否可能。這是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較量中,後者獲得了勝利。義大利都靈大學教授登特列夫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寫成了《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一書,利用歷史敘述的方式來考察自然法的功能,並結合哲學研究的方法,為法律提供了道德的基礎,用批判與包容方式審視自然法,使得自然法重新進入法哲學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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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究竟具有什麼功能?登特列夫認為,自然法的第一項成就是使得義大利半島的法律變成了國際文明的普遍法律,第二項成就是自然法與習俗相結合,第三項成就是促成了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發生。

自然法是對實證主義和新托馬斯主義的超越。新托馬斯主義和以往的自然法均認為,存在連續的自然法傳統。登特列夫認為,在過去的兩千年中,自然法觀念經歷了一系列的深刻變革,根本不存在一部歷史能夠描摹單一而統一的自然法傳統。與其說自然法的功能在於產生一種外在的尺度,並通過這一尺度來衡量實在的制定法,不如說在於解釋為何置地理的、文化的、語言的或者種族的差異於不顧,將人類置於義務之下遵從統一的人類法律。

中世紀的解經家和經院學者認為,自然法是內在的和道德的,是以上帝的意志為基礎的,人類法律的支持者承認純粹人為事物相對於源於上帝本身的事物的次要地位。但自然法學說的功能在現代發生著變化:自然法的有效性從神聖意志轉化為人類理性本身的能力。自然法學說變成了理性主義、個人主義、激進主義。正是這種推動力量引導著美洲和歐洲的革命情緒。三者結合起來,賦予舊詞以全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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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特列夫在於證明:自然法的有效性超越了自然法得以運用的任何既定的知識框架。那麼,這不就恰好證明了法律實證主義的猜疑「自然法的原則沒有什麼實際內容」?但直到18世紀,自然法的支持者有一個基本共識:法的創造和實施預設了一個適宜於全部理性心靈的最小的共同道德。自然法思想可以解決折磨實證主義的難題,登特列夫試圖確定那些不同觀點的法律思想家之間可能的對話空間。

法不僅是使人服從,還要使人有德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及其後果表明,處於自然法理論核心的道德理性決不能被法律哲學輕易抹去,這有效回應了強權等於公理的說法。登特列夫實際上給法律哲學家們提出了一項挑戰,使他們能夠切身審理和評判對自然法的歷史辯護。法學如果不能回應自然法所提出的問題,那麼就無異於在對極權主義政體的法令正當化的過程中,充當了僅次於主謀的同謀。

《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的攻擊點是用自然法的現代概念所具有的實踐和哲學的力量揭示了法律實證主義的短處,在戰後法學得到了一些重要回應。其中,英國著名法理學者哈特承認在道德的維度上,古典實證主義存在著重大盲點。自然法有效的「最低內容」,來自於「行為中被普遍承認的原則,這些原則的基礎存在於關係到人類、環境及目的的基本真理中」。登特列夫促成了實證主義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的過程。

就如正義是普洛透斯之臉一樣,變化無常。自然法在歷史的流變過程中,也具有流變性。當然,應然法律永遠是對實然法律的修正,因此法律才能不斷適應社會發展,保持正義性,「自然法」的情結反而不會消失,而是在檢驗現實的法律。

運營人員: 馮玉鵬 MZ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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