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厘米刀刃能刺出10厘米深傷口?檢察官核查戳破被告人謊言

為報復前妻,男子持刀對其連刺20餘刀,一審法院定性為故意傷害。二審階段,檢察官抓住法醫鑒定與手術記錄上對於被害人傷口描述的「一字之差」,細緻核實,戳破被告人謊言。不久前,這起發生在湖北武漢的刑事案件,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最終改變罪名為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刑期也從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改為八年。

2016年9月7日,武漢的計程車司機張某經歷了驚恐一夜:當晚9時許,一女子在該市武昌區中北路1818中心門口慌慌張張地上了張某的車,他剛要踩油門,緊跟著一男子也跳上了車。當車行至洪山廣場,後座的兩人發生爭執,男子突然將女子按住,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其背後連刺數刀。張某見狀趕緊靠邊停車,男子跳下車逃走,張某隨後將渾身是血的女子送往附近醫院並報警。后經法醫鑒定,受傷女子身中20餘刀,右側血氣胸、頸胸背部軟組織挫裂創,累計長度大於15cm,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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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後,持刀刺人的男子冷尚賢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查,冷尚賢與被刺女子李某曾是夫妻,二人離婚後,冷尚賢為求複合,多次對李某進行恐嚇、糾纏。

同年11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冷尚賢移送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基於冷尚賢案發前的多次恐嚇行為及案發當天的行兇手段,該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該院遂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6月28日,一審法院並未支持檢方對案件的定性,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冷尚賢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

面對起訴罪名被判決否定,武昌區檢察院圍繞這一案件焦點,再次組織檢察官會議討論,一致認為:冷尚賢在被害人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不計後果地連續捅刺其頸胸背部,包括要害部位共計20餘刀,對其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今年7月7日,武昌區檢察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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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卷宗后,武漢市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部承辦檢察官林江仔細核實每份證據材料。審查中,醫院手術記錄與法醫鑒定報告對於傷口描述的一處細微差別使他產生了疑問:手術記錄顯示:「頸胸部20餘處刀刺傷口,大小1.5cm至4cm,深0.8cm至10cm」,但法醫鑒定的表述卻為「刀刺傷口深0.8cm至6cm」。

刀口深度究竟是「6cm」還是「10cm」?由於作案兇器已被冷尚賢在逃跑途中遺棄,無法對證。林江又翻閱了冷尚賢此前的所有供述,供述中其一直聲稱自己拿的是把小水果刀,刀刃4cm左右。「刀刃4cm卻能形成6cm甚至10cm的傷口,這不矛盾嗎?」林江疑問更深。然而,一審判決在作案工具未查獲的情況下,基於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傷情判斷:作案工具的殺傷性一般,打擊力度一般。

「此類案件,作案工具往往是關鍵證據。本案在缺乏這一證據的情況下,鑒定意見就成了關鍵。」林江決定還是從鑒定問題入手,查清其與手術記錄的矛盾之處。他立即與鑒定機構取得聯繫,要求鑒定人就「刀口深度」問題作出說明。針對檢方疑問,鑒定機構重新進行複核,確認系因文字錯誤導致鑒定出現差錯,並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將刀口深度由「6cm」更正為「10cm」。

疑問解除,冷尚賢的虛假供述自然被推翻。抗訴書中,林江對案件證據重新進行梳理編排,從客觀證據入手,通過案發前冷尚賢向被害人發出的威脅、恐怖信息及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所形成的創傷,進行綜合論述,得出其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主觀故意的結論。

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得到了法院認同。9月15日,武漢市中級法院採納抗訴意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冷尚賢有期徒刑八年。(檢察日報 周晶晶 厲紅)

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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