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釋義》解讀 第五十九條

《中醫藥法》解讀 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規定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本法第53條至58條對行政責任作了規定。由於本法調整的主要是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係,在法律部門劃分上屬於行政法,因此本法重點對行政責任作了規定,對於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本條作了銜接性規定。

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及其他中醫藥專業人員,中藥生產經營企業等在從事醫藥活動中給患者或者其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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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犯罪和刑罰作了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犯罪主要有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141條第1款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142條第1款規定,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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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還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犯罪主體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觸犯刑法的,還會構成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

運營人員: 黃醒夢 MZ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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