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保健品」背後的罪與罰

真正的「保健品」對於人們來說自然是有益身體健康,可是在某些犯罪分子眼裡,這三字背後體現的更是暴利!曾有新聞報道,「一女生微信賣假保健品,一年賺1000萬」。

現實生活中以詐騙手段銷售保健品的行為方式更是層出不窮,有以保健品冒充藥品的,也有以假保健品冒充藥品的,等等。上述行為如何定性,司法實踐中難有定論。筆者特意挑選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兩類典型案例,討論如何定性以詐騙手段銷售假藥的行為。

N1「構罪標準的差異「

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為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是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罪的標準,也就是說,只要生產銷售的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管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以假藥騙取錢財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而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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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熊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7集 ·總第18集

基本案情:1999年5月1日,被告人蘭忠靈與謝慶庄、莫忠明到桂林找到被告人熊漓斌商量製作三金片的具體事宜后,決定由熊漓斌負責提供藥片、塑料瓶並負責銷售,由謝慶庄和莫忠明負責所有的內包裝以及生產、包裝,並談好獲利後由熊漓斌與蘭忠靈、謝慶庄、莫忠明四六分成。5月至6月間,被告人熊漓斌提供穿心蓮片(藥品名),被告人蘭忠靈、謝慶庄、莫忠明在柳州租房請工人將熊漓斌提供的穿心蓮片用三金片的包裝瓶進行分瓶包裝。

6月28日8時許,被告人熊漓斌用電話與柳州地區醫藥工業公司的莫某聯繫,向莫謊稱該批葯是唐榮付的親戚從桂林三金葯業集團公司內部得到的正宗三金片。莫某夫婦信以為真。之後,莫某夫婦在本市平山停車廠驗貨后以每件1200元的價格購得該180件假三金片,共付貨款人民幣2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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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漓斌、謝慶庄、莫忠明、蘭忠靈、唐榮付明知是假藥而非法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裁判要旨:本案中幾名被告人為了營利而生產假藥,將假三金片銷售給受害人,騙取受害人的錢財,確有以假充真的詐騙行為存在。詐騙行為在本案中是作為一種銷售方式而存在的。而這種以假充真的詐騙方式構成本罪的特徵。

N2「假藥、劣葯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是否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假藥」「劣葯」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案例二:左某甲、劉某等犯生產、銷售假藥罪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左利明糾集宋波(另案處理)、劉黎明、黃威、魏元、張正波等人在山東等多地以保健品充當藥品銷售,后其餘被告人陸續加入左利明等人的銷售隊伍。

2014年8月,上述被告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由銷售人員假冒醫學院學生,以北京醫科大學等機構舉辦「中國公益健康普查」為名召集老人開會,通過免費體檢,由黃威等人假冒醫學院教授,舉辦醫學講座,假裝給老人看病,誇大老人心腦血管、糖尿病、腰腿疼病情等手段,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在煙台市芝罘區機械大廈、金威利酒店等地將「桂寶降脂膠囊(商品名稱:同仁腦心通,以下稱同仁腦心通)、隆奇福脈」等保健食品充當治療疾病的藥品予以銷售。

經煙台市食葯監局認定「同仁腦心通」為假藥。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左利明處追繳贓款人民幣20000元。

法院認為:上訴人黃威、張正波夥同原審被告人左利明、劉黎明、魏元、張柏才、孟慶合、左小勇、王海瑞、朱雅紅、史紅軍、從學金、劉大建、陳燦、陶艷珍、劉國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N3「生產、銷售行為的認定」

「生產、銷售」的行為,必須是一種市場行為。因為,后兩個罪名規定在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從立法意旨出發,該章中所涉的生產和銷售都應屬於市場行為。其「生產、銷售」的數量、規模和範圍都遠未達到進入藥品市場流通領域的程度,還不足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尚不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銷售」行為。

判例三:張某、袁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舒某、李某、喻某、秦某及被告人張准、袁誠等人通過虛構專家身份、以保健品冒充藥品的方式騙取全國肝病患者錢款277.955萬元,騙取「話術」主要包括各類肝病的相關病理知識和冒充」中國肝病康復中心」、」北京肝病研究院」等醫療機構的主任、科長與全國各地的肝病患者溝通,騙取客戶信任,回答客戶的提問,最終向客戶推銷公司的產品即治療儀和保健品。

經查,話務員推銷的治療肝病的藥物實際上為」國食健字」字樣的保健品如沙棘油膠囊、蛹蟲草膠囊、菌谷素膠囊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准、袁誠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決:一、被告人張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袁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註:本文由重慶智豪律師編輯、整理,轉載請於文章首尾處均註明來源自「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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