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定金、訂金與押金

違約金、定金、訂金與押金在簽訂合同時經常使用,雖隻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

  1. 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支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找律師網律師建議在簽訂合同時要對違約金作出明確的約定。

  2. 定金 ,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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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合同或條款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或者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可見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罰則不可並用,只能選擇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貓律師建議當事人在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后再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3. 訂金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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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押金,押金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押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並沒有數額上的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押金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運營人員: 魏宇波 M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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