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食品安全問題是如何處理的?有哪些刑法呢?

孔子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系統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他在《論語·鄉黨》中談到了「十三不食」原則,「糧食陳舊和變味了,魚和肉腐爛了,都不能吃。食物的顏色變了,不能吃。氣味變了,不能吃。烹調不當,不能吃。不新鮮的東西,不能吃。肉切得不方正,不能吃。佐料放得不適當,不能吃。席上的肉雖多,但吃的量不要超過米面的量。酒沒有限制,但不能喝醉。市場上買來的肉乾,不吃。每餐必須有姜,但不要多吃。」

今天的中國,不斷出現一些觸目驚心、令人恐懼的食品安全事故。放眼一看,在廣播、報紙、電視、網站和其他新聞媒介的報道中,連篇累牘的幾乎全都是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報道和對如何維護食品安全的討論。「讓老百姓放心吃飯」成為了一個重大的時代命題。那麼在古代的歷朝歷代是如何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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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空前豐富。為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漢朝規定,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的應儘快焚毀,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而在唐朝,相關的法律最為嚴格。故意以有毒的肉贈送他人或者出售,從而造成他人中毒的,判處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處絞刑;如果他人吃偷來的肉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也要擔責,須杖打九十。

到了宋代,經濟空前繁榮,飲食業空前發展,商販們經營點心、乾果、下酒菜等品種十分豐富,利潤空間也大,漸漸有人開始弄虛作假,坑害顧客,他們慣用的手法是「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等。為了加強監管,宋代政府讓商人們組成「行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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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食品安全監管是歷史上最發達科學的時期,我們現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清代茶葉市場繁榮,也是造假販假最集中的領域。面對這種情況,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措施。首先是核發牌照,謹防假冒。政府為茶葉商人頒發「經營執照」和「註冊商標」,並授予出口經營權。政府任命專門的官員進行茶葉質量抽查,連包裝與牌號不符都要受到處罰。清後期還制訂了茶葉質量標準,符合標準的放行,否則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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