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狼」為何「錢」途末路?

來源:《民主與法制》雜誌 作者:劉德華 唐橋 廖學姚

官至正縣級、享受副廳級待遇的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業畜牧局黨組書記、局長盧軍如草原狼一樣在青草如茵的阿壩大草原上擁有巨大的影響力。可隨著時間的推移、權力的增加,他也逐漸暴露出狼的貪婪本性,頻頻伸手侵吞公款高達1600餘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170餘萬元、挪用公款達60萬元。他也因此成為阿壩州建州史上查辦的最大一起貪污、賄賂案件的主角之一。

2016年5月9日,阿壩州茂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盧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擲地有聲的宣判宛如獵人正義的槍聲,為這匹「草原狼」的「錢途」畫上了休止符⋯⋯

Advertisements

「合法」公司外衣深埋貪腐種子

1962年11月,盧軍出生在一個普通的牧民家庭。1976年,未滿15歲的他參加工作。在組織的培養下,小學未畢業的他逐漸成長起來,成為一名擁有本科文憑的大學生,成為一名正縣級並享受副廳級待遇的領導幹部。

2005年,盧軍到阿壩州畜牧局工作。在那一年,他知道了該局的下屬事業單位中有兩個下屬企業,分別為四川阿壩大草原草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大草原公司)和四川綠源草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簡稱綠源公司)。誰承想,命運的塔羅牌在此時發生翻轉。盧軍的命運與這個大草原公司有了千絲萬縷的聯繫,也正是這個大草原公司助推了盧軍的蛻化,讓他不斷伸出貪慾之手。

一個看似完全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會在盧軍的貪腐生涯中扮演著如此重要的角色?這還得從大草原公司的性質說起——

Advertisements

2003年下半年,阿壩州畜牧局黨組班子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成立四川阿壩大草原草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由州畜牧局的下設事業單位草原站進行管理,公司法人代表則由草原站站長兼任,主要經營草種子的買賣、供應,草種生產、銷售,草業畜牧項目諮詢,管理草原生態保護項目等業務。

據悉,成立大草原公司主要是基於五個方面的考慮:「第一個是為了適應國家草原建設項目的需要,第二個是為了彌補州畜牧局和草原站的公務經費不足,第三個是解決半農半牧區牧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第四個是適當解決一些州畜牧局職工的福利待遇,第五個是為了對牧草種子服務部進行規範管理。」

大草原公司成立之初就帶有「打擦邊球」的意味,所以為了規避一些政策和風險,當時的畜牧局同意在註冊登記時進行了一些「技術性」處理,讓本該是全民所有的大草原公司穿上了「馬甲」,搖身一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但這看似合法的「外衣」並不能遮擋其本質。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說:「大草原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金50萬元中31萬元是由阿壩州草業服務中心(全民所有制)出資,19萬元由職工湊集。2004年,大草原公司將職工湊集的19萬元退還給職工,資金來源也是草原服務部轉給大草原公司的錢,且大草原公司虛列股東名單,虛假出資,股東全是草原站的工作人員,從未給職工分過紅利。雖然大草原公司工商登記上是有限責任公司,實質上是由阿壩州畜牧局草原站統一管理,是草原站的下屬企業。」

大草原公司成立后逐漸取代種子服務部的地位,接收服務部的所有業務,而服務部也先後分5次將300餘萬元資金、價值12餘萬元的紅豆草、黑麥草、披鹼草等牧草種子庫存以及兩萬餘條的種子包裝袋移交給了大草原公司。

隨著大草原公司賬面上的資金越來越多,深埋其中的貪腐種子也漸漸萌芽,並在盧軍擔任阿壩州農業畜牧局黨組書記、局長的那一年破土而出。

審計風波促使盧軍為自己「考慮」

2009年,盧軍任阿壩州畜牧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黨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財務工作(除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不分管財務工作外)。也就是在那一年,盧軍召集大草原公司的人員開會,確定今後公司的開支必須要經過他和兼任大草原公司總經理的草原站站長劉斌(另案處理)簽字才能報銷。財政大權的回收意味著盧軍在大草原公司的管理中擁有絕對的權力,也為他今後套取該公司資金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但促使盧軍「出手」的最大推力還是源自一場審計。

2011年上半年,阿壩州審計局在對大草原公司進行審計時,對該公司的性質提出質疑,並指出草原站繼續開辦大草原公司的做法不妥,要求大草原公司與草原站脫鉤。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讓盧軍看見了大草原公司背後的隱患,也讓他的思想發生了變化。他說:「大草原公司現在的業務做得比較好,公司資金比較充裕,利潤也越來越多。現在好處大家在享受,但是風險卻是我和劉斌在承擔。」想到這裡,盧軍的心理開始不平衡,決定為自己多考慮一點,滋生了將錢運作出來為自己所有的想法。

2012年,隨著國家政策的越發嚴苛,盧軍為自己考慮的心思也越來越濃。他找到劉斌說:「現在全國財務都管得嚴,公司做大也沒有意義。我當局長也當不了多久,你的年齡也差不多了,我們不會一直負責公司。我們把公司的錢做一些處理,賬面上少擺點錢。」劉斌與盧軍的想法不謀而合。兩人多次商量后,決定由劉斌負責具體運作,盧軍負責在套錢的虛假髮票上簽字,再通過財務平台將賬報出來。

貪慾的口子一旦打開,便會如決堤的洪水一般,席捲著盧軍他們流向那罪惡的深淵。

在與盧軍達成共識后,劉斌便開始著手辦理套錢事宜。他在檢察機關供述:「我測算后每年處理出來兩至三個業務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我也給盧軍說這些事情要做得穩當就需要多找幾家可靠的公司來多倒幾道手。」

為了便於劉斌運作這件事,盧軍還專門給與大草原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四川某草業公司董事長李志(化名)打招呼,要求他配合劉斌,讓其公司幫忙過賬和處理一些相關事宜。盧軍對李志說:「你們一直以來都和大草原公司合作得很好,以後還是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劉斌。」礙於情面和公司的業務發展,李志答應了盧軍的要求。

通過同樣的方式,劉斌先後說服四川燎原公司和北京某種業公司為其套取資金提供方便。

為了營造真實的交易場景,讓套取行為不被人察覺,劉斌企圖通過製造一條完整的交易鏈條來達到掩人耳目的目的。他找到甘肅某種子經營部的王文(化名),要求他提供虛假採購草種的發票配合走賬。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劉斌主要是通過虛假購買草種、變更草種類型等方式來套取大草原公司的資金的。首先,他讓大草原公司的出納銀花(另案處理)以種子採購款的形式將錢轉到上述三個種業公司的賬上,然後再安排王文按照他提供的金額,向這三個公司開具虛假草種發票,最後這三個公司再將收到的錢轉到王文的卡上。

王文說:「我和四川某草業公司、四川燎原公司、北京某種業公司除了少量的真實業務往來外,其他的交易根本沒有發生。劉斌用我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工商銀行卡,該卡一直由他保管。套取的資金也轉到了劉斌保管的這張卡上。」

在瘋狂套錢的同時,盧軍他們意識到,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取利益存在極大的風險。為了規避風險和一些政策上的限制,他們決定充分利用自己熟悉牧草種子行業的優勢和行業內的一些人脈關係,成立新欣草業公司,開展和大草原公司同類經營業務,股東名義上由劉斌的親戚擔任,實際控制人則為盧軍和劉斌。新欣草業公司自成立時起,便成為盧軍他們套取資金的工具。

公訴機關指控,截至2014年,劉斌以虛構草種款等方式,通過四川某草業公司套取大草原公司資金624.536萬元、通過四川燎原公司套取資金513.32萬元、通過北京某種業公司套取資金122.4萬元、通過新欣草業公司套取資金224.4932萬元,共計1484.7492萬元。

反腐利劍出鞘揮斬貪婪之手

盧軍的手不只頻頻伸向大草原公司的資金,早在2005年他剛擔任阿壩州畜牧局局長時就不安分。

2005年,在阿壩州天然草原退牧還草鋼質網圍欄物資採購招標代理中,盧軍為林德(化名)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其所送現金30萬元。

2009年,在處置阿壩州畜牧局位於都江堰市的房產過程中,盧軍與劉斌商議,由劉斌安排銀花將賣房款中的56萬元予以截留。隨後,盧軍夥同劉斌、銀花等人將該款予以私分,盧軍分得20萬元。

在處置都江堰市畜牧局房產的過程中,盧軍與李鵬(化名)認識,並於2009年3月,應李鵬借款請求,安排劉斌從大草原公司支出人民幣60萬元。

2014年上半年,盧軍與劉斌商議后,指使銀花和一職工將幾年來通過虛開種子加工費、虛列人工工資等方式套取的大草原公司資金118萬元予以私分。盧軍分得40萬元,全部用於新欣草業公司的註冊。

2015年年初,盧軍安排劉斌從大草原公司支取5萬元,用於個人消費。

公訴機關指控,盧軍在工作中多次接受下屬賄賂。2007年至2010年期間,劉斌為在工作中得到盧軍的關照,先後四次送給盧軍現金140萬元。2015年年初,盧軍在籌辦女兒婚禮期間,綠源公司一職工為在工作中得到盧軍的關照,送給盧軍價值人民幣6.84萬元的婚禮用酒。而這6.84萬元則通過虛列人工工資的方式將該費用從監理站的經費中予以列支。

貪如水,不遏則滔天。在黨中央重拳打虎的高壓態勢下,盧軍終被自己的慾念所吞噬,為自己的貪婪付出慘痛代價。

2015年9月28日,阿壩州人民檢察院指定茂縣人民檢察院對盧軍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進行立案偵查。10月21日,盧軍被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經阿壩州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茂縣公安局依法對其執行逮捕。

2016年1月4日,茂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說:「盧軍在接受州紀委的調查時,主動交代紀委未掌握的違法違紀事實,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同時積極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具有立功行為。在立案偵查期間,盧軍受賄、貪污的贓款已經大部分退回和追繳。」

2016年3月17日,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盧軍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提起公訴。盧軍在悔過書中寫道:「我是一個地道的牧民兒子,組織關心、教育、關懷,把我從一個小學沒有畢業的人培養成一個有本科文憑的大學生,把我從一個牧童培養成正縣級並享受副廳級待遇的領導幹部。自己本應該知道感恩,為黨的事業做好工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更好地為基層服務,把全州的農業農村工作做得更好、更紮實,為黨和政府分憂。可是,我卻利欲熏心,中飽私囊,給黨和政府在群眾眼中的形象造成損害,給部門、行業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挽回。現在回想真是痛心疾首,後悔莫及。」

2016年5月9日,茂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盧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站在審判台前接受正義審判的盧軍,用自己的境遇向世人敲響了廉潔從政、廉潔做人的警鐘。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