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證明公司不能隨便開,否則後果很嚴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會遇到要開各種證明的情況,而企業也常常成了員工辦證的場所。辦理信用卡需要收入證明,買房按揭需要收入證明,考證需要工作證明,就業需要離職證明。每當員工需要這些證明的時候,就會來找HR,我們的HR千萬不能稀里糊塗地就把相關的證明開了,而企業也應該對相關的證明進行相應的管理,不能盲目地給員工開各種證明,否則,法律後果很嚴重。

1 工資收入證明不能隨便開

王某,某科技公司銷售主管,2013年年初計劃在甲市市區買房,銀行辦理貸款按揭時要求提供收入證明。

在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為不低於3500元。實際上每月加上一些銷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銀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於10000元,才能滿足王某的貸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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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虛開高收入的請求,公司也爽快答應了。

過了不久,王某辭職了。公司跟著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補足長期拖欠的工資,其中的證據就是先前蓋章的收入證明。員工用該一萬元的收入證明,要求公司補足每月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額部分。

最終,仲裁委在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將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認定員工工資收入數額的合法證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2 在職時間證明不能隨便開

員工的在在職時間一般是從勞動合同開始到終止的時間,但是有些員工在離職后想要偽造自己的工作經歷,往往會讓原單位開一個在職證明,很多人認為這是個舉手之勞的事情,而且員工辭職后也不會對公司有什麼經濟補償風險,因此就會給員工開了這個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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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員工就會憑這份在職證明把公司告上法院,主張剩下公司未支付的工資。法院受理案件后,經與雙方溝通了解,告知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否認自己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係存續時間的。

公司單純出於好意,違背事實開具證明,事後只能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不過考慮到員工的不當行為,法官多次進行調解,促使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算是幫公司減少了一部分損失。公司遇上這事,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3 離職原因不能隨便證明

很多員工想要離職,但是由於是本人自願離職,為了拿失業保險金就想請公司開一個離職證明,那有些公司為了員工能領取失業金,以公司停產為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證明其為非本人意願失業,並在證明書中寫明已支付經濟補償金。後來,員工就會以公司並未支付實際的經濟補償金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這是公司為員工虛構離職原因開具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離職原因是員工能否領取失業金的決定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下才有機會領取失業金。

公司明知員工不符合領取條件,卻主動幫其虛構離職原因,騙取國家失業保險待遇。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並沒有得到員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非常值得許多用人單位的深刻反思。

員工作為企業的一員,在履行了義務后當然有權利要求企業出具與其自身相關的證明,但是企業在開具一些相關證明的時候,也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不可弄虛作假;盡量寫明證明的正式用途;對於加蓋了公章出具的證明最好做好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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