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葵產業壟斷的必要性

山葵先生

聲明:純屬個人見解,本人只是玩家,不代錶行業,不作任何參考。

我於2014年從我熱愛的新能源開發行業轉入一家農業公司,正式進入農業行業,從事山葵事業至今,我生在貴州黔東南苗族小村寨里,是地地道道的農民的孩子,6歲開始便為父母分擔家務,去上學要帶著砍柴刀放在半路上,放學回來時要在半路吹一把柴回家,回到家基本天快黑了,父母還沒回來,自己還要生火做飯,農村做飯不比現在有電飯煲,那時農村裡不通電,我常常把飯燒糊或煮生,也因此少不了挨父親打罵,9歲開始下地耕田,9歲的年紀個子不高,耕田需要體力,牛耕到拐彎的地方需要拉牛繩拐彎並提耕鈀,人小力氣不足就用肩膀杠,踮起腳尖才杠起來,農村裡種田耕地、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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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在採摘山葵

現在形勢大不相同了,在建設和諧社會的指引下,各地政府對於增加農民收入事業可謂不遺餘力。其中最常見的方式便是政府官員親自上陣,各縣市代表團和經貿交流會,都在宣傳本地特色的農產品。與大宗農產品相比,這些特色農產品卻遭遇到了競爭加劇的難題。經常一個產品叫好,其它地區乃至鄰近省份的農戶便想辦法積極引種,產量急劇擴充,質量不斷下降,同時磨滅了產品特色。

山葵育苗基地

經濟學常識告訴我們,充分競爭的市場里是不可能永遠存在著超額利潤的,除非取得壟斷地位,其中包括技術壟斷和行政壟斷。而農產品由於技術含量低,產業不易聚集,導致技術優勢無法長期保持。

2014年,我應公司的要求前往XX地收購山葵苗,因前幾年山葵行情非常的好,當時有句話說「上一年班不如種2畝山葵」,說的就是那時的山葵行情,公司當時處在極力擴漲經營階段,開地的極力開地,而我就是負責收種苗,公司當時雖然有自己的育苗基地和足夠多的培育苗,但公司出於壟斷戰略需求,還是讓我盡最大努力從外面收購,我現在都記得,我收的第一批苗是0.13元一株,到後面的0.5元一株都找不到苗了,市場上沒苗后倒至很多公司和種植戶當年沒苗可下,來年的山葵產量驟減,而我公司可直接受益,雖然後期沒能進行正確的市場預測和一些其它問題,倒至了很多問題的發生,但起碼前期的目的是達到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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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山葵種苗基地

從中我們不難發現,壟斷是特色農產品成功的關鍵。首先,山葵只產於XX和XX的部公高寒山區,形成天然壟斷優勢;其次,公司控制了絕大部分產量,雖然在宣傳經費上明顯不足,但研發成本還是投入了幾百萬並取得了很多的國家技術專利,基本上形成技術壟斷優勢。

對比之下,我國的山葵行業雖然各地方都背靠當地政府的支持,但缺乏一個商業模式,眾多小而散的農戶無力投入大筆的前期宣傳經費和產品深加工的研發成本,是故「小、亂、雜」的格局一直無法改觀。

對於公司當時的戰略壟斷,在公司里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甚至認為是不是我聳擁老闆做這樣的決策,我當時剛入行,之前從事的雖然也是壟斷行業,但在農業,我還沒想這麼遠,沒有這麼大的格局,作為決策者老闆,也承受很大的壓力並為此付了很大的代價,但我們今天聊的應該不是個案成敗的根由,而是壟斷方法的可行性。

山葵

我國新頒布的《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該條文有著三個層次的含義,首先,不適用反壟斷法的對象是具體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必須注意到,並不是農業作為一個行業整體都不適用反壟斷法,而只是特定的行為不適用,其次,該行為的實施主體必須是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第三,行為的實施範圍是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法條字面含義理解,只要從事其中任何一種或多種經營活動,在此活動過程中,農業生產者和農村經濟組織進行具體的聯合或協同行為都不需要適用反壟斷法。

山葵根莖

國家對農業豁免的原因應該是農業生產的本質特性決定,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個體農業生產者與控制農產品收購的團體進行交易時是處於弱勢地位,農產品的普遍易腐性、長期儲存的技術問題以及缺乏高效率的運輸,使得許多個體農業生產者對個別中間商(包括批發商或收購者)依賴很大。在許多情況下,中間商會濫用這些權力壓制價格,中間商可以簡單威脅不買,而擔心蔬菜水果腐爛和變質的農業生產者常常不得不屈服,而且,缺斤少兩的計算價錢也是很普遍的事情。

中國目前山葵農業生產者數目眾多卻很分散,他們彼此孤立也不了解消費者的信息,作為山葵農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物理和經濟距離都很遠,缺乏完整的供應和需求信息,因此,個體山葵農業生產者在進行將來的生產決策時,很難進行正確的市場預測。

為了改善這樣的命運,中國山葵農業生產者就必須進行合作和聯合,組織農村經濟組織,通過這些組織提供加工、運輸、銷售和儲存,並很好的與消費者聯繫起來,這將使得山葵農業生產者獲得較為公平的價格,並建立一個更有效和更公平的生產和銷售機制,聯合和協同行為可以幫助化解山葵農業生產面臨的風險。

高山溪邊山葵

其次,如需要山葵農業生產者的聯合或協同,我們也必須尋求政府干預和設立特定市場組織。農業部門的另一個特徵是其產品相對的「無彈性」需求、無法預測、季節性供應以及不能長期儲藏,然而,這些問題幾乎很難純粹依靠簡單的個體活動得到解決。如果存在這些問題且不能依靠市場機制解決,我們只能尋求政府干預和設立特定市場組織。

因此,山葵產業的同行應成立「山葵協會」或類似組織,並要求政府必須鼓勵或強制建立集中化的山葵市場組織,實施特殊的山葵農業政策。

不管怎麼說,這種特定市場管制和山葵農業政策,常常有幾乎消除競爭的影響,應該最大程度的謹慎運作,必須在深入地研究市場並僅在規制者完全確信沒有其他市場化方法可以解決時,才可以優先於競爭政策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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