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誤區:印花稅的誤區

在小冉的工作中,經常接觸到合同,有合同就要考慮到印花稅。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貼花呢?

誤區一: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

(在這裡,小冉就不給各位小主補充「最新版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了,度娘上的稅目稅率表很全面,望各位小主自行查閱噢。這不是一條廣告,這是一個知識點!)

誤區二:沒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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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不需要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誤區四: 未簽訂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0第一條關於應稅憑證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託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鑒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於徵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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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五: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0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為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要按5元定額貼花。

誤區六:發現實收資本增加就要繳納印花稅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發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計稅貼花,如企業在發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如企業僅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發生資本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發生減資后的增資也不一定要繳納印花稅。

誤區七:企業註冊資本未認繳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如企業並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際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誤區八:實務中按照含增值稅的「合同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營改增的政策口徑:

第四,關於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在實務中,按合同為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計稅基礎應該是:

(1)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則以「30萬元」為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2)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了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稅額3.3萬元,則以不含稅金額3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3)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既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33.3萬元,沒有單獨記載稅額,則以含稅金額33.3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小冉在工作中,收到的其中三類合同:工程合同,銷售合同,購銷合同。這三類合同,在處理中,我用了不同的方法:1、工程合同:按次預繳。在開工程款發票之前,我都會跟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一起在地稅局預繳,計稅依據為開票額;2、銷售合同、購銷合同:按規定申報預繳。

請關注我,我是「小冉撩稅」,這不是一個知識點,這是一條廣告!

(部分內容來源於: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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