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沖誤闖白虎堂案略談

是水滸群英里少有的一個悲情英雄。李逵上山是快樂的,可以「大碗喝酒、大塊吃肉」,宋江也有上山的理由,例如,苦心孤詣地去博一個來自「體制內」的認可;武松其實已經了無牽挂,他早已經完成了自己人生中的快意恩仇……唯有林沖,空有一身武功,妻子卻被逼奸致死,仇讎見在,卻不能得雪;想隱忍苟安,卻終上梁山。這裡,我們不去感慨個體命運的無常與乖張,只是力求本著傳統法律文化的視角,以「林沖誤闖白虎堂」案為素材,闡發其間諸多細節中的法律意涵。

第七回:林沖猛省道:「這節堂是商議軍機大事處,如何敢無故輒入。不是禮。」急待回身,只聽得靴履響,腳步鳴,一個人從外面入來。林沖看時,不是別人,卻是本管高太尉。林沖見了,執刀向前聲喏。太尉喝道:「林沖,你又無呼喚,安敢輒入白虎節堂!你知法度否?你手裡拿著刀,莫非來刺殺下官?有人對我說:你兩三日前,拿刀在府前伺候,必有歹心。」林沖躬身稟道:「恩相,恰纔蒙兩個承局呼喚林沖,將刀來比看。」太尉喝道:「承局在哪裡?」林沖道:「恩相,他兩個已投堂里去了。」太尉道:「胡說!!什麼承局敢進我府堂里去。左右,與我拿下這廝。」

Advertisements

仔細分析,高俅的指控其實是費了一番腦筋的,白虎堂無疑是軍機重地,擅自進入,本身就是罪過。再者,高俅指控林沖的罪名是行刺,須注意,高俅是太尉,林沖是教頭,兩人在身份上是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基於此,按照當時的制度,林沖的行為屬於「刺殺本屬府主」,應該歸入「十惡」中「不義」之罪。當然,關於「刺殺本屬府主」的情形,法律也有進一步的解釋,即如果行為人「謀而未殺,則從雜犯,不入不義」。意思是,如果行為人的刺殺活動,僅僅停留在謀划階段,是不認定為「不義」的,僅視「雜犯」處理。然而,就本案而言,從客觀方面看,林沖帶刀闖入白虎堂,顯然是實施了具體的刺殺行為的,這就不屬於「謀而未殺」了,而是「欲殺而不能」,可見,就高俅對林沖的指控而言,還是應當屬於「十惡」之「不義」的重罪。

Advertisements

這就難怪,開封府的滕府尹獲知了情況后,道:「林沖,你是個禁軍教頭,如何不知法度,手執利刃,故入節堂?這是該死的罪犯。」

基於上述分析,滕府尹對案件的判斷是大致正確的,也由此可見,高俅的毒辣和陰險。退一步說,假設當時的司法生態足夠好,該案能夠得到認真審理的話,林沖還是有免於牢獄之災的可能或機會的。我們看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林沖提到本案的一個關鍵疑點,就是兩個承局,他們一直沒有出現。此二人應該是關鍵證人。關鍵證人出現的話,就會水落石出,真相大白。而本案中,關鍵證人缺失,原告和被告的主張、辯解都很乏力,缺少足夠的證據支持。這就意味著,具有偵查權力的開封府,不主動行使自己的偵查權找出關鍵證人,或者,兩個承局已經被高俅「過河拆橋」,那麼,真相就會缺失,案件實質上就成為了疑案。按照今天的刑事法律制度,應該秉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將林沖無罪釋放。考察宋代的法律,對這種情況,有一種較為折中的處理辦法,《宋刑統·斷獄律》「疑獄」條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

也就是說,真相難以查明的案件,對嫌疑人,准許用贖法收贖。宋代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都有贖法。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是任何人在獲刑后都可以通過收贖的方法來免於牢獄,其實施,有著身份及犯罪性質等方面的諸多限制。由上所述,在我們的假設能夠成立的前提下,林沖案件最好的走向是收贖。即便如此,由於秉持了「有罪推定」的理念,「疑獄」的處理辦法實質上就是換罰易科,將自由罰置換為財產罰。林衝要爭取一個清白,是很難的。

小說交代了林沖案的判決結果:

孫定道:「看林衝口詞,是個無罪的人。只是沒拿那兩個承局處。如今著他招認做:『不合腰懸利刃,誤入節堂。』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

孫定無疑是命運多舛的林沖遇到的一位貴人,如果沒有他的全力維持,林沖的案件是不樂觀的。然而,僅就法律適用層面分析,孫定給出的這份判決,也是偏重的。為什麼這樣說呢?

由判決書的內容,我們得知,之所以判決林沖「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認定的事實是「不合腰懸利刃,誤入節堂」。要注意,這是孫定全力維持的結果:在主觀方面,這份判決否定了林沖有刺殺長官的邪惡動機;在客觀方面,它認定林衝進入白虎堂的行為屬於「誤入」,這已然和高俅的「刺殺」指控撇清。可是,問題也隨之而來,按照開封府的認定,林沖「不合腰懸利刃,誤入節堂」,這樣一個行為,也要承擔「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如此嚴重的法律責任嗎?

查《宋刑統·賊盜律》「謀殺劫囚」條:「諸謀殺制使,若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由本條可知,即便在認定林沖有刺殺動機的情況下,也只是「流二千里」,這裡,胥吏孫定全力維持,在僅是認定為林沖「誤闖白虎節堂」的情況下,判決結果依然是「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也就是說,有無孫定的維持,結果其實是一樣的。這著實令人費解。

進一步地說,白虎堂當然是軍機重地,不能擅入。第七十五回,「活閻羅倒船偷御酒,黑旋風扯詔謗徽宗」,蔡京與童貫、高俅一干人,密商剿滅梁山的計劃,會議地點就在太師府的白虎節堂:

太師隨即叫請童樞密,高、楊二太尉,都來相府商議軍情重事。無片時,都請到太師府白虎堂內。眾官坐下……

然而,查《宋刑統·衛禁律》:「諸闌入宮門徒二年,殿門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即闌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在傳統社會裡,皇帝的宮門可謂戒備森嚴,都有籍禁,未經許可而進,就是所謂「闌入」,此種情況,進宮門徒二年半,殿門徒二年半,持弓箭、刀矛等器具進入,流二千里,進到皇帝的廚房,流三千里。本著「舉重以明輕」的思考,我們有理由追問,太尉的白虎節堂固然重要,然而,它的政治意義能高過皇帝的宮門、殿門和廚房嗎?未經許可,持刃進入皇帝的宮殿,也才流二千里而已。還須注意,按照《宋刑統》對該條的註釋,還附加了「迷情者上請」的規定,也就是說,對誤闖、誤入的,不按照上述法條治罪,而是報由皇上酌情裁奪。

由此對照,林沖闖了政治意義遠不如皇宮的白虎節堂,且在被認定為「誤闖」的情況下,仍然要脊杖二十,遠配滄州。比較的結果是,這其實是一份量刑過重的判決。當然,這個分析多少顯得有些「矯情」,因為,在當時的司法環境下,鑒於控告人的強勢,對於林沖而言,這個結果已然是自己能夠接受的最佳結果。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文學院)

運營人員: 盧立志 MZ017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