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社會分工論》

L阿花

社會分工形成了社會團結,因為社會分工使兩個陌生人之間發生了某種關係的鏈接。另外塗爾干追溯了法律的起源和發展,在原始社會裡面,刑法的裁決權是交給大眾的,後來才請專門的人來進行判決。並指出,一個人犯了罪,是因為他傷害了集體情感,而不是因為他犯罪才傷害了集體情感,換言之,不是因w為他犯罪,我們才譴責他,而是因為我們譴責他,他才犯了罪。但是塗爾干也區分了對殺人犯的譴責和對妻子出軌后受到的譴責,前者屬於犯罪,後者不屬於,這是因為二者在傷害我們的情感程度上是不一樣的,出軌只是傷害了道德層面的情感。

另外,塗爾干還指出,為什麼有些行為只是對政府機關產生了輕微的損害就要受到非常嚴重的懲罰,而有些人屢次犯錯,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卻不只需要補償損失就夠了。這是因為凡是統治權力樹立起權威的地方,它就成為了集體意識的象徵,成為了集體的化身。集體把權威施加在每個人的意識之中,並從中獲得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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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氏族社會中,人們採用報復的方式來懲罰罪犯,後來國家產生之後,刑法制度也隨之發展和確立,這個過程就是集體不斷侵蝕個人的過程,社會不斷侵佔原始的群體的歷史,這個侵佔的後果,就是不斷用集體法律代替個人法律。(但是阿花表示很不明白的地方在於:塗爾干不是在講社會分工么,用那麼多篇幅來講懲罰和犯罪以及刑法是個什麼鬼。。到底想要表達什麼,社會分工與集體刑法的建立有什麼必然關係么?)

他這麼解釋的理由是為了說明,一個人如果引起了所有人的憤怒,他就會遭受到所有人的懲罰,一個人如果身在他鄉,就總是希望能夠找到同伴。共同意識受到了抵抗,那麼就會激發出更大的共同意識。一個觸犯了共同意識的人,必須由集體去懲罰他,在懲罰的這個過程之中,個人就成為了一個整體,這也就是壓製法所表現出來的團結。社會團結是可能的,因為同一社會的所有成員都共同具有某些相同的意識。這也是私人報復能夠成為刑法的一個原因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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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形成社會分工之前,整個社會所形成的這種團結還只是一種機械的團結,而在社會分工之後,整個社會才形成了一種有機的團結。

在社會中,總是存在集體意識與個人意識之間的衝突,一方面,如果集體意識越發達,個人完全依賴於集體意識,那麼建立在這種基礎之上的團結與建立在社會分工基礎之上的團結是完全不一樣的兩種形式,後者是集體為個人預留了一部分空間,個人越自由,團結在社會中所產生的效用就越大。個人的活動越專門化,他就越成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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