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觀察| 基因信息豈能隨便采

【提要】在現代社會,伴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某種意義上,基因已經成為最為私密的信息。因此,在國內外的實踐中,基因信息都作為隱私信息予以嚴格保護。

周輝/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北京一所高校在新生入學體檢時,以「鼓勵學生為國家研究做貢獻」為名,採集新生的基因樣本。

據介紹,學生在簽署基因生物樣本資源庫同意書時,並不十分清楚基因信息採集的具體用途。但是,接受採訪的工作人員卻聲稱:「基因信息採集符合國家法律、不涉及個人隱私」。

基因信息能否如此採集呢?

【基因信息屬於重要的敏感隱私】

基因,又稱遺傳因子,指的是具有遺傳效應的DNA(包括少數的RNA)片段。現代生物學認為,生物體的生、老、衰、病、死等一切生命現象都與基因有關。通過採集基因樣本,通過技術處理,就可以獲取有關生物體的種族、血型、形體、器官甚至外貌、智力等方面的遺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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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信息既是生物個體的生命密碼,也是同類生物群體的物種密碼。攜帶的「有缺陷」基因一旦被揭示或公開,就會可能給攜帶者帶來升學、投保、就業乃至婚姻方面的障礙和歧視。根據基因信息繪製基因圖譜,甚至可以針對特定種群開發基因武器。

在現代社會,伴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某種意義上,基因已經成為最為私密的信息。因此,在國內外的實踐中,基因信息都作為隱私信息予以嚴格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二屆大會2003年通過的《國際人類基因數據宣言》(SHS/BIO/04/1決議)明確指出,「人類基因數據具有特殊的地位,因為:它們能夠預示有關個人的基因素因;它們對家庭,包括後代乃至幾代人,有時甚至是對當事人所屬的整個群體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它們可能含有某種在採集生物標本時尚不一定了解其意義的信息;它們可能對某些個人或群體具有文化方面的意義。」「採集、處理、使用和保存人類基因數據可能對行使和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及尊重人的尊嚴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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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首個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明確將「基因信息」列為個人敏感信息——即「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會對標識的個人信息主體造成不良影響的個人信息」。對於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須首先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明確授權。

【採集必須經過同意】

儘管基因是重要的隱私信息,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被採集。

基因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和經濟價值。在合法、可控的採集基礎上,開發相應的技術和產品,可以為人類帶來治癒疾病、延長壽命的福音。

據報道,美國政府2015年1月就宣布了一項名為「精準醫學」的計劃,打算通過分析100多萬名美國志願者的基因信息,以更好地了解疾病形成機理,進而為開發相應藥物、實現「精準施藥」鋪平道路。因此,可以說,基因信息同時具有人格權益和經濟利益。採集基因信息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既是尊重其人格尊嚴,也是保障其財產權益。

未來保障基因信息的審慎利用,在設定採集的諸多必要環節中,最關鍵的就是當事人的同意。根據《國際人類基因數據宣言》(以下簡稱《宣言》),這種同意並不簡單地意味著當事人的簽字確認,而是「應在不以經濟或其它個人利益加以引誘的情況下,事先徵得當事人自願的、知情的和明確表示的同意。這種信息還應說明當事人可以在不受脅迫的情況下撤回其同意的意見,而且當事人既不應因此而受損失,也不應因此而受懲罰。」可見,《宣言》從不同角度對當事人的同意做出了詳細規定。整體來看,同時具備以下要素的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同意。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的同意,而不是當事人事後的認可。這就意味著,事後所獲得的確認並不能賦予採集合法效力。從技術上來看,信息一旦採集,就會發生存儲,進而可能存在不受控的「泄露」風險。基因存儲的遺傳信息十分廣泛,不僅表徵當事人個人的信息,也會表徵其所屬種群的信息。因此,「泄露」造成的風險不僅指向個人,還會指向整個種群。所以,對於作出同意的時點設計,必須十分慎重。

第二,必須是當事人自願的同意,而不是當事人被強迫的同意。強迫的手段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包括暴力脅迫,也包括環境壓迫,還包括利益誘導。如果像報道中個別受訪對象提及的,不簽署基因生物樣本資源庫同意書就會影響整個入學體檢的正常進行,進而對新生入學造成潛在風險,那麼這就會給新生做出同意判斷產生干擾。這種環境下新生所作出的「同意」顯然是有瑕疵,甚至無效的。

第三,必須是當事人知情基礎上的同意,而不是當事人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這一點對於技術背景複雜、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基因信息採集尤為重要。採集方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清楚、公正、充分和適當的信息」。「除了應提供其它必要的詳細情況,這種信息還應具體說明從生物標本提取人類基因數據和人類蛋白質組數據以及使用和保存這些數據的目的。必要時,這種信息還應說明風險和後果。」

第四,必須是當事人明確表示的同意,而不是當事人默認的同意。一方面,當事人直接提供基因樣本或者接受有關基因樣本採集的行為本身,並不能理解為當事人對基因採集做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在前述行為之外,還需要當事人單獨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有關同意基因採集的意思表示不能跟其他意思表示混同在一起。如果基因信息的採集確認混同在一系列的問題中,當事人對此作出的概括同意,也不能視為有效的同意。

第五,必須是當事人可以撤回的同意,而不是當事人不可逆轉的同意。基因信息如此敏感、關鍵,應當賦予當事人反悔的權利。而且,當事人的反悔不能成為有關損害或懲罰的理由。這也是基因信息的保護與其他信息的保護明顯不同的地方。唯一的例外是,有關數據已被不可逆轉地切斷了與當事人的識別關聯。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撤回同意已經沒有實際意義,而且也不具有操作性。

上述有關同意的要素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基因信息採集活動。科學研究活動不能例外,國家的活動更不能例外。報道中所提到的國家863計劃作為政府投資的重大科研項目,顯然不能成為違法採集信息的理由,反而更應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以便當事人自由地做出同意的判斷。因此,該高校應當及時糾正有關行為。即便開展該項科學研究活動,基因生物樣本資源庫同意書的簽署與否,也應當是學生在充分了解有關用途、風險的前提下,在無任何外在壓力的狀態中,審慎地做出判斷,自由地做出決定。

【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完善立法執法】

從報道反映的情況來看,有關人員對於基因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這就需要有關政府部門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開展必要的教育、培訓和公眾宣傳活動,普及科學知識、提高風險意識。

一方面,要加強對基因信息採集相關工作人員的宣傳教育。這裡的相關工作人員既包括直接採集基因信息的人員,也包括從事與基因採集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還包括相關的行政人員。直接採集信息的人員會直接接觸當事人,對於能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同意權具有關鍵作用。從事與基因採集相關研究的人員可以破解基因信息「密碼」,負有保障當事人基因信息中秘密的義務,應當確保採集的人類基因數據、人類蛋白質組數據和生物標本不與可識別的個人的相關聯。相關行政人員雖然不直接參与採集或研究,但仍是基因信息採集工作的輔助者、支持者和管理者。他們的認知能力和意識水平,也關係到基因信息採集有關工作能否合規。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普通公眾的宣傳教育。在目前的技術環境下,基因數據的樣本可以通過血液、體液及組織細胞等多種途徑獲取,每一個公民在體檢時都可能成為基因信息採集的當事人。要讓公眾進一步認識基因信息的敏感性,不斷提升自身的警覺性,審慎行使同意權,捍衛自己和整個族群的生命密碼。

此外,完善立法和執法對於規範基因信息採集行為也非常必要。

惟其如此,像大學新生這樣的弱勢群體,才能「硬起腰桿」來維護自己的基因信息權利。針對法律依據不明確的問題,要儘快完善有關立法,將有關國際準則和國家標準,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也要積極開展執法活動,對於在公共活動中違法採集基因信息的行為及時糾正,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於典型案例要依法曝光,在警示宣傳的同時,增強震懾效果。

(作者: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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