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必修課,中國婚姻制度及家庭理財觀

導讀:從理財的角度來看,婚姻關係也是非常重要的,「財富千千萬,最終歸家園」,私人財富的管理是以家庭為單位展開的。走近婚姻、組建家庭之前應該好好學習一下「婚姻指導手冊」。

在我國,「婚姻」自古以來都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有句古語叫做「先成家后立業」,「成家」在前,「立業」在後,這說明我國古代對「婚姻」的重視。結婚是人成熟的標誌,家庭是人們堅實的後盾,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種人際關係。

從理財的角度來看,婚姻關係也是非常重要的,「財富千千萬,最終歸家園」,私人財富的管理是以家庭為單位展開的。走近婚姻、組建家庭之前應該好好學習一下「婚姻指導手冊」。

如果缺席「婚前必修課」會遇到什麼問題呢?先來看一個案例:

張磊(化名)和李玫(化名)經過一年多的戀愛決定結婚,但因張磊未達到22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民政局不給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父母商量好先為他們舉辦了結婚儀式,等張磊達到結婚年齡后再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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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的生活還是比較美滿的,兩年後兩人也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後來李玫發生了一起交通意外,導致左腿骨折需要在家休息三個月。張磊開始時還細心照料,後來乾脆把李玫送回了娘家。

在李玫養傷期間,張磊的妹妹創業失敗欠了很多外債,請張磊幫忙。張磊名下有多套房產和存款。其中一套房子是辦理完婚禮之後不久,他的父母出全資為他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張磊名下。他名下一個賬戶里還有 20 萬元存款,主要是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兩人的收入結餘。他將這套房子和 20 萬元存款送給了妹妹。日常生活中說的「送」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贈與財產給別人。

李玫知道后認為房子是婚禮之後買的,存款也是婚後攢的,應該是兩個人共有的,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張磊不能送人,所以要求張磊把房產和存款要回來。張磊認為房產和存款都在自己名下,自己想給誰就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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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持誰的想法呢?

張磊和李玫爭論的焦點是張磊有沒有權利私自把家裡的財產送人?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回答另外三個問題:李玫和張磊的婚姻從什麼時間開始?房產、存款是兩人的共有財產還是張磊的個人財產?如果張磊擅自將共有財產贈送給別人,法律效力如何?

第一個問題:

李玫和張磊的婚姻從什麼時間開始?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從登記之日起雙方步入婚姻的殿堂。案例中李玫和張磊先辦婚禮,等達到法定婚齡才辦理了結婚登記,他們的婚姻從辦理結婚登記時才開始,這之前屬於同居關係。

第二個問題:

房產、存款是兩人的共有財產還是張磊的個人財產?

張磊名下的房子在兩人辦完婚禮之後,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購買,張磊的父母全款出資,登記在張磊名下,這是父母對張磊的贈與,房產屬於張磊的個人財產。張磊可以自由處分個人財產,包括將財產贈與給別人。

20萬元存款主要是兩人辦理完結婚登記之後積累的結餘,屬於張磊和李玫的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對其重大的處分需要夫妻協商進行。

第三個問題:

如果張磊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給別人,法律效力如何?

張磊未經李玫同意,將房產、存款贈與給妹妹。房產是張磊的婚前個人財產,張磊自主自願將房產贈與給妹妹是有效的(除非以惡意逃避債務或隱匿財產為目的)。

張磊將夫妻共同的存款 20 萬元擅自贈與給妹妹屬於無權處分,侵犯了李玫的財產權益。李玫可以主張贈與無效,要求返還款項。

從張磊和李玫的案例你應該明白了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才是結婚與否的唯一標準,也是區分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有財產的時間點。結婚後獲取的大部分財產都成為了「夫妻共有財產」,再也不分「你、我」,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一樣的處分權。理財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需要了解清楚客戶的婚姻狀態,這決定了你服務的客戶是一個個人還是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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