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歷史上對大臣的加贈

中國歷史上清初由於處於開國時期,只是規定了武職的加贈事宜,並以級區分之。如順治九年,提鎮任滿三年,勤勞死事者,均准加贈一級。順治十年定總兵官贈三級,副將、參將二級,游擊、都司、都司金書一級,無世職者蔭拖沙喇哈番,守備無贈,止蔭拖沙喇哈番。但是,由於當時處於爵職不分的狀態,因此這一時期的贈稱實際上就是贈爵。後來,爵職分開以後,才成為真正的贈銜。

據歷史記載清代大臣病故,八旗由都統咨送吏部,漢官具呈吏部。然後根據世爵、世職及兼任品級等情況決定是否給予祭葬、予溢、立碑等恤典。同時,根據不同品級、是否考滿、現任及陣亡、病故等不同情況,決定給予全葬還是半葬,是否給予祭品、祭文及宣付國史館立傳。如果給予祭葬,則給予相應的致祭銀、造葬銀、碑價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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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康熙十三年又定綠營武職陣亡,均給以加贈,提督、總兵官各加贈三級,副將、參將各加贈二級,游擊、都司、守備各加贈一級。康熙十四年,又將千總、把總陣亡者,照守備例加贈一級。雍正二年,左都督充提督、總兵官者,無可加贈,嗣後如有特交部議恤者,由部將應否加贈宮保之處恭請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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