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帶病投保」不再是騙保!帶病也可投保商業健康險了!

無錫財經報道/錢晨曦

導語:「帶病投保」這一情形常常發生在重疾險、醫療險(大範圍都屬於健康險)當中。我國《保險法》規定,「對於健康險而言,投保前已有的疾病和癥狀,不在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也有專門的核賠部門,若在醫院了解客戶有相關病史而又沒提前說,最後是有理由拒賠的。不過,不久前出台的商業保險新規為帶病投保開了綠燈——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近日,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險提出了多個方面的要求,包括險企門檻、產品、業務、財務、信息披露等。

《辦法》最大的亮點是一改過去商業健康險不能帶病投保的限制,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自負的醫療費用。而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於退休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國家出台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初衷,是為進一步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上的醫療費用不足的問題。選擇萬能險的形式,是出於市場化的考慮,是考慮到購買產品的積極性。此外,辦法也規定了,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採取萬能險方式,一年2400元的額度,分佈到每個月的列支額度是200元。事實上,在《辦法》發布前,帶病投保也並不是一點都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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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果如實填寫既往病史,針對投保人的這種情況,以增加某項保障項目的保費,或者將這些告知的疾病作為除外責任等形式予以承保。目前,也有專門針對重大疾病設立的保險。比如,由於癌症按照嚴重程度可以分為原位癌和腫瘤,原位癌一般花費較少,但也有特殊情況,而腫瘤一般的花費相對比較昂貴,因此,過去有的防癌保險會只承保腫瘤,而不承保原位癌。但是現在不少防癌險也開始承保原位癌了。還有一些情況,慢性乙型肝炎在醫學上已被認定與肝癌有關,但是卻不一定會導致肝癌。如果客戶有乙肝病史,但是想要購買長期疾病保險,那麼保險公司也可能會採取增加保費或是疾病作為除外責任方式來進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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