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碳核查員對當前碳市場建設的思考

2016年1月1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下發《國家發改委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全國碳市場建設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式啟動。截止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市已經完成了歷史年度的核查工作,並向國家發改委報送了核查結果數據。2017年5月8日-9日,國家發改委氣候司在四川省開展了電力、水泥和電解鋁企業配額分配試算工作。至此,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已經進入到配額分配的關鍵步驟。筆者作為一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一線核查員,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情況,談談對當前碳交易體系建設的一些淺薄認識:

(一)全國碳市場定位

縱觀全球幾大碳市場,可以說目前還沒有成熟有效的碳交易機制,國內7大碳交易試點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但仍然沒有找到一個合理科學、行之有效的碳交易機制。截止目前,沒有非常成功的案例可以確切證實碳交易機制對節能減排工作是行之有效的。有人說試點地區的碳排放強度明顯下降,但是碳交易機制究竟起到多大作用,恐怕並沒有人去深入研究。這是碳交易機制發展的現狀。全國碳市場能否成功,沒有成功案例可以參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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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個試點易,建全國市場難」,很多參與該項工作的人士,對此應該深有體會。省份多,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各地方對碳交易的認識不統一,部分地方擔憂碳交易對本地工業經濟的影響,以及當前工業企業普遍不景氣等客觀原因,導致各省核查工作進度嚴重分化。57號文要求各省在2016年6月30日前報送排放數據,但是至今仍然有一部分省份還沒有上報數據。這還只是在核查摸底階段,到配額分配階段,情況可能更為複雜。可以看出全國碳市場建設面臨的困難不少。

2016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了全國碳市場建設思路討論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張勇主任對全國碳市場建設提出了七方面要求,其中,第一條就是「要把握全國碳市場處於初期階段的特徵,堅持先易后難原則,避免定位過高,欲速不達」。領導的講話客觀準確的把握了當前碳交易建設的形勢。所以全國碳交易市場應該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不刻意追求規模,探索出一個行之有效的碳交易體系才是首要任務。搭建好一個好的體系,然後逐步擴充,這樣成功的概率才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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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入行業

根據發改辦氣候[2016]57號文,國家最初計劃是化工行業只納入電石、甲醇和合成氨,後來考慮到碳市場的規模,又將其他絕大部分化工行業的子類都納入進來了。最近有媒體傳聞,鋼鐵和化工等行業可能暫不會納入碳交易體系。從部分地方發改委的進度要求也可以看出端倪。看來這兩個行業暫時要退出碳交易納入範圍了。對此,筆者完全贊同。從實際的核查實踐情況來看,化工行業子類太多,產品種類複雜,從核查技術和配額分配研究上,還有很多問題有待研究,有待統一口徑,配額分配操作難度較大。

從核查工作的實踐來看,目前電力、水泥、平板玻璃、造紙、鋁冶鍊等幾大行業產品結構相對簡單易行,鋼鐵行業也相對好一些,納入進來問題不大,化工和石化等行業比較複雜,目前從核查到配額分配都沒有做好準備工作,不具備納入條件。沒有建立科學可行的規則的情況,納入這些行業可能會適得其反。所以筆者建議先納入簡單易行的行業,其他複雜類型的行業可後續逐步引入,以實現碳交易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三)核查工作

核算指南只規定了大體的核算方法,但是企業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有很多具體問題,需要專家組予以統一。核查機構在碰到具體問題時,通常會第一時間向MRV平台尋求幫助,但是專家回復有時候真的非常滯后,各地的核查工作期限通常很短,沒辦法,各核查機構只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處理。最後的結果就是大家弄的可能都不太一樣。沒有一致的處理口徑,談何一致的配額分配。好在2013-2015年核查,主要還只是一個摸底,與企業實際配額量沒有直接關係。但是明年,納入企業就要開始履約,排放量就是企業的履約配額量,與企業經濟利益直接掛鉤,還會碰到很多實際問題,所以希望MRV平台對大家的問題能夠及時反饋。本文來源於易碳家。

除了MRV平台回復不及時外,目前核查的一些規定還有待磋商。以下筆者僅舉幾個例子:

1)水泥及其他所有行業的燃煤熱值檢測標準:所有行業核算指南都要求燃煤熱值檢測要遵循《GB/T 213-2008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按照目前MRV平台的專家解答,如果企業不是按照該標準檢測的,就不能採信。實際核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不少企業的燃煤熱值採用《GBT 212-2008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根據該標準檢測出燃煤的揮發分、灰分、水分和焦渣特性等參數,然後計算得到燃煤低位熱值。該方法在工業企業中普遍存在。筆者對這兩個標準得出的熱值數值進行過比較,差異大約在6%以內,還是非常接近的,基本能夠反映企業燃煤熱值的實際情況。但按照目前的要求,所有行業按照《GBT 212-2008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得到的低位熱值是不能採信的,這種情況就要採用核算指南預設值。而預設值是相對較低的,和企業實際情況偏差是非常大的,偏差超過20%的情況很多,根本無法反映企業實際情況,會導致配額履約有失公平,甚至有些企業可能會利用該規定,以調整其排放量。我們核算企業排放數據的原則之一就是要盡量接近企業實際情況,所以筆者建議企業採用《GBT 212-2008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得到的燃煤熱值也可以採信。

2)發電行業燃煤熱值檢測頻次:核算指南和自備電廠補充數據表模板要求燃煤熱值檢測頻次為入爐煤每天至少一次,入廠煤每批次檢測,如果頻次不符,要採用預設值。根據核查的實踐情況,一些發電企業,特別是很多自備電廠,根本是做不到這樣的頻次,比如有的可能幾天檢測一次,或者一周檢測一次,實際上基本也可以代表企業的實際燃煤熱值情況,但是按照目前的核查要求,只能採用預設值,而預設值根本無法反映企業實際情況。所以建議適當放寬發電企業燃煤熱值的檢測頻次要求。

3)發電行業供熱比計算:供熱比是配額分配的一個重要參數,MRV平台上給出的第一種供熱比計算方法,即:「企業提供了供熱煤耗/供電煤耗,供熱比=(供熱煤耗×供熱量)/(自備電廠總耗煤量(折標))=(供熱煤耗×供熱量)/(供熱煤耗×供熱量+供電煤耗×供電量)」。很多核查機構為了省事,直接參照該要求,採用企業提供的供熱煤耗和供電煤耗計算供熱比,說是符合MRV平台的規定。事實上供熱煤耗和供電煤耗只是一個中間計算結果,追根溯源,應該按照「供熱比=機組向外供出的熱量/鍋爐總產出的熱量≈供熱量/(主蒸汽流量*主蒸汽焓-鍋爐給水流量*鍋爐給水焓))」去精確計算供熱比。所以在規定上,要盡量避免這種情況。本文來源於易碳家。

以上筆者僅列舉水泥和發電行業的個別問題,實際核查過程還有很多細節問題有待研究,平台上難以交流清楚,筆者建議專家組與核查機構能夠建立一個溝通交流機制,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來保證碳核查數據的質量。

(四)配額分配

1)基準值的合理性: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完成核查,並上報核查結果數據,但是配額分配未能平順銜接。日前,國家才開始在四川省開展了電力、水泥和電解鋁企業配額分配試算工作,並僅公開了以上3個行業的配額基準值,至少還有平板玻璃等行業的基準值沒有公布。這對下一步最關鍵的配額分配工作來說是個挑戰。筆者認為基準值研究主要應該通過選取典型類型企業作為樣本來測算,應該早於或與各省的核查工作同步進行,各省上報的核查結果數據主要還是起輔助校準作用。因此可以看出,基準值的研究工作目前看來相對滯后。筆者通過一些核查樣本,對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基準值進行了分析研究:

(1)電力行業:筆者隨機抽取了40家發電企業作為樣本,與配額分配基準值進行了對比分析,電力排放因子和熱力排放因子基準值基本合理;

(2)水泥行業:筆者隨機抽取了61家企業作為樣本,其中僅9家排放強度低於0.8534 tCO2/噸熟料,佔比不足15%,也就是只有15%的水泥企業的排放強度才能達到基準水平。61家水泥企業的排放強度平均值為0.8985tCO2/噸熟料,比配額基準值高5.28%,可見配額基準值基本在合理範圍,略微偏嚴。2/8分界線大約在在0.857 tCO2/噸熟料左右,可能更為合適;

2)電力排放因子的影響:在所有涉及排放核算的參數中,唯一具有地域性差異的參數為電力排放因子。華北區域電網排放因子(0.8843tCO2/MWh)和南方區域電網排放因子(0.5271tCO2/MWh)相差68%,差異還是非常大的。企業排放量按照不同的區域排放因子核算,但是配額基準值並沒有考慮區域排放因子的差異。這對於部分地區的企業來說,可能是不公平的,大家同樣消耗一度電,為什麼有些企業要多上繳配額,而有些企業少繳配額呢,這並不是企業可控的因素。筆者建議配額分配應消除這些企業不可控的差異因素,要麼在核算端統一,要麼在配額分配基準值上考慮,建立公平一致的規則。

3)地方行業調整係數:從四川省碳配額分配試算工作及培訓會上,筆者了解到,國家可能會在配額分配時引入地方行業調整係數,地方行業調整係數將由各地方發改委制定。筆者對此持不贊成態度,一是地區性差異並不是碳交易要解決的重點問題所在,統一和公平是碳交易機制的大前提;二是各地去制定地方行業調整係數,係數設置是否合理,地方預留配額如何處置,這些問題都可能會引起混亂。至少目前來看,尚未有明確可操作的方案,不具備實施條件。因此,結合目前實際現狀來看,筆者認為建立一個統一標準、清晰簡潔、可操作性強、公平公正的碳交易體系更為迫切,地區性差異的問題可以進一步研究,待條件成熟后再進一步完善不遲。

4)核查機構與配額分配:碳交易體系的關鍵在於規則科學合理,執行能夠到位。政府制定規則,規則如何落地,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核查機構的能力,因為配額分配所需的數據和企業履約的數據全部出自於核查機構。核查機構是深入控排企業一線的執行者,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配額分配能否順利落地,核查機構特別是國家級核查機構應該比較清楚。因此建議配額分配專家組與核查機構保持密切溝通,讓核查機構能夠充分了解配額分配的關鍵點,核查機構也要及時反饋配額分配落地面臨的實際問題,雙向及時互動溝通,這樣才能保證核查機構能夠抓住核查要點,保證數據質量,同時也能保證配額分配方法可操作落地。

(五)抵消機制(CCER)

全國碳市場是否需要抵消機制(CCER)?對於碳交易市場本身,目前的配額分配是彈性分配方法,如果國家再引入有償分配,則抵消機制在碳交易機制下所起到的作用不大,但筆者認為抵消機制(CCER)仍然是需要的,因為畢竟控排企業是少數,我們建立碳交易市場的終極目標是通過該交易制度,帶動所有企業參與減排,既包括控排企業,也包括非控排企業。抵消機制(CCER)為非控排企業參與碳交易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台,這才是抵消機制(CCER)存在的重要意義所在。

為什麼現在很多地方碳市場都對CCER使用嚴格限制,國家也擔心CCER會衝擊全國碳市場。究其原因,CCER機制的額外性論證規則失靈。如果按照現有機制,CCER簽發會呈泛濫態勢。目前在中國自願減排交易信息平台上公示的CCER項目有2871個,如果這些項目全部簽發,則每年大約會產生1億噸CCER減排量,廣東省碳市場規模最大,配額總量為4億噸左右,CCER減排量就占整個廣東配額的1/4,這是任何試點碳市場都無法承受的。幾乎可以說,CCER機制已經成為可再生能源的變相補貼制度。

CCER參照CDM機制建立,可以說90%以上的規則特別是額外性論證規則,是完全相同的。在CDM機制下,全球共有7770個項目註冊,共簽發了大約18.2億噸CER減排量。根據額外性論證規則,這些項目在沒有減排收益支持的情況下,都不具備財務可行性。但是現在看看,CDM市場自2013年以後,就已經因為EU-ETS的需求量萎縮而名存實亡了,但是這些已註冊的項目仍然都能夠繼續運行,絲毫沒受到CDM機制衰落的影響。顯而易見,額外性論證就是一個聽起來很美的故事,是行不通的規則。所以CCER機制的改革重點在於額外性論證規則。筆者建議取消額外性論證規則,與《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等國家低碳技術引導政策相結合,建立類似的白名單機制。儘可能的去支持那些具有減排潛力的但尚未商業化開發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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