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醉駕有什麼區別?


「酒駕」是社會公害,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威脅公眾安全,社會大眾對此深惡痛絕。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可處以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2011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8)》規定醉駕入刑,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非營運車輛,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醉駕后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會涉及三個不同的罪名: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對社會的危害性逐漸增加,相應地對他們的刑事處罰力度也從低到高依次增加。醉駕被及時發現並查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會處以6個月以下的拘役;醉酒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一般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醉酒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醉酒駕車若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沒有造成重大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一般情況下,醉酒駕駛的肇事人在第一次肇事後就停止了繼續駕駛,沒有造成更大的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交通肇事罪論處;肇事人在第一次肇事後繼續開車並再次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運營人員: 馮玉鵬 MZ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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