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沒你想得那麼簡單

昨天,張靚穎母親發親筆信反對女兒婚事,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之後事情還在繼續發酵。當事人先後發文回應,馮軻解釋爭議併發聲明:「願意把我名下所有財產轉到靚穎名下」。甚至曬出了兩人簽的財產協議書。可以看出這份協議上分別約定了婚前後婚後財產的範圍和歸屬,按照這個協議,雙方婚前和婚後財產都屬於兩人共同所有。

(圖片來源:馮軻微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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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婚前財產協議跟我們通常說的婚前財產公證並不是一個概念。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還需要在簽訂了財產協議后在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

但這並不表示沒有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財產協議就無效,據律師解讀,只要協議書系協議簽訂雙方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協議成立並生效。不過《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制確定婚後財產的歸屬。


(圖來自新浪娛樂微博)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進行公證呢?經過公證的協議還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涉及訴訟,法院會直接將經公證的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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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證法》還規定了經過認證的法律文書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也就是說按照婚前協議的約定,在離婚的時候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那麼,如果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應該如何辦理呢?

一、雙方當事人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

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以上辦理步驟來源:民商法律網《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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