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上,都有責任年齡的劃分,都將其分為完全責任年齡、限制責任年齡和無責任年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是關係到定罪量刑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涉及到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在這方面,主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

1、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認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如何理解和計算「周歲」。首先,周歲是指根據國際慣例用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出來的行為人的實足年齡,而不是根據民間的農曆或其它歷計算出來的「虛歲」。其次,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計算,是指行為人過了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才認為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例如,行為人於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為已滿14周歲,至2002年1月2日為已滿16周歲,至2004年1月2日為已滿18周歲。反之,即使是14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也應視為不滿14周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同理,對16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只能令其對法定的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對18周歲生日當天犯罪的,應視為不滿18周歲,應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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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未成年人犯罪和處罰的法定年齡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對即將滿14周歲,甚至差幾天就滿14周歲的人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行為,甚至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結果的,可否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即將滿18周歲的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的,可否判處死刑?我們認為,法律在對未成年人定罪和處罰問題上所規定的年齡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縮性,這是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許突破這種界限,刑法關於責任年齡的規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否定。

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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