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內向第三人借款,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以出借人是否知曉借款人婚姻關係狀況而變化。

一、案件情況

出借人自2012年起陸續出借款項給借款人,截止2015年借款金額共計數十萬元。后出借人了解到借款人與A某(二婚)存在婚姻關係。與借款人失去聯繫后,出借人將該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委託至重慶睿渝律師事務所。

二、庭前調整

本案訴訟伊始,承辦律師將借款人及A某(二婚)列為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律師持證件及相關手續前往不動產權屬中心及婚姻登記部門查詢借款人名下房屋產權情況及其借款發生時婚姻登記狀況。

經查,借款發生時,與借款人存在婚姻關係的主體為B某(一婚,已離婚),后雙方於2016年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中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據此,承辦律師向法院申請撤銷對A某(二婚)的起訴,追加B某(一婚,已離婚)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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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審對抗

我方(出借人)在庭審中主張,該數十萬元借款發生於借款人與B某(一婚,已離婚)婚姻關係期間,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該筆債務應屬其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人認可該債務的真實性,B某(一婚,已離婚)的代理律師認為,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並不知曉借款人與B某(一婚,已離婚)存在婚姻關係,B某(一婚,已離婚)也沒有使用該借款,B某(一婚,已離婚)不應對該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四、判決及釋法

判決: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借款人及借款期間的配偶B某(一婚,已離婚)對該借款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釋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的,該婚內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借款人配偶認為並非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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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某以「出借人出借款項時不知曉借款人婚姻關係狀況」因此其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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